游小军减刑裁定书

2016-09-28 03:13
罪犯游小军,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服刑,系累犯。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4)习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游小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执行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游小军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获评综合记功一次,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已缴纳罚金2000元。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评审鉴定表、考核记分手册、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书、罚金缴纳单据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游小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缴纳部分罚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对其应在法定幅度内少减一个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游小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16年12月8日止),罚金20000元(已执行2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兴 林 

审判员  王 妤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成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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