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正林减刑裁定书

2016-09-28 03:13
罪犯张正林,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服刑。

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正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正林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4年5月至2016年4月共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两次;另查明,该犯罚金刑已执行完毕。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评审鉴定表、考核记分手册、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书、罚金缴纳单据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正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虽系从严掌握对象,但鉴于其能积极履行罚金刑,本院决定对其在法定幅度内从宽掌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正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9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兴林

审 判 员  王 妤

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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