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兴旺假释裁定书

2016-09-28 03:12
罪犯杨兴旺,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服刑。

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2010)遵市法刑一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杨兴旺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015年3月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三年,刑期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8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兴旺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4年5月至2016年4月共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两次;另查明,该犯罚金刑已执行完毕,且原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范围。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假释建议书、考核记分手册、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罚金缴纳单据及罪犯原所在社区矫正机构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兴旺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履行罚金刑,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兴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兴林

审 判 员  王 妤

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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