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相减刑裁定书

2016-09-28 03:10
罪犯文相,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服刑。

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66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文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月8日起至2022年1月7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文相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4年3月至2016年4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另查明,该犯已缴纳罚金5000元。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评审鉴定表、考核记分手册、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书、罚金缴纳单据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文相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缴纳部分罚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文相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期自2013年1月8日起至2021年1月7日止),罚金30000元(已执行5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兴 林 

审判员  王 妤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成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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