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尚兴减刑裁定书

2016-09-28 03:08
罪犯周尚兴,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服刑 。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9)桐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尚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8月、2014年8月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二年零四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尚兴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4年4月至2016年3月共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两次;另查明,该犯已缴纳罚金2000元。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评审鉴定表、考核记分手册、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书、罚金缴纳单据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尚兴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缴纳部分罚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从严掌握对象,对其应在法定幅度内少减一个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尚兴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3月22日止),罚金10000元(已执行2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兴 林 

审判员  王 妤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成波(代)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