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平亮减刑裁定书

2016-09-28 03:08
罪犯朱平亮,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服刑,系累犯。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2010)桐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朱平亮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2日起至2020年11月11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平亮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4年3月至2016年3月共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两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罚金刑。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评审鉴定表、考核记分手册、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书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朱平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从严掌握对象,且未履行罚金刑,对其应在法定幅度内少减三个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平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2日起至2020年2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及罚金1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兴 林 

审判员  王 妤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成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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