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光华减刑裁定书

2016-09-28 03:08
罪犯周光华,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服刑,系累犯。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黔威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光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光华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4年3月至2016年1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罚金刑已执行完毕。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评审鉴定表、考核记分手册、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书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光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履行罚金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对其应在法定幅度内从严掌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光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兴 林 

审判员  王 妤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成波(代)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