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105刑初201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万军,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郑洪森,吉林博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万军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兴龙、代理检察员姜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万军及其辩护人郑洪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0月-2016年1月,被告人姚万军进入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皇先锋小区13栋2单元104室内,盗窃被害人于某榨汁机一台、电饭锅一个、床品四件套一套;
2.2015年10月-2016年1月,被告人姚万军进入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林园小区30栋3单元105室内,盗窃被害人王某乙集邮册20本。经鉴定,被盗的集邮册价值人民币4100元;
3.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姚万军在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林园小区36栋3单元108室内,盗窃被害人刘某某雪花秀化妆品一套及现金人民币400元;
4.2016年2月15日,被告人姚万军进入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皇先锋小区13栋5单元110室内,盗窃被害人石某某紫色貂皮大衣一件、佛珠手串一条、打火机一个、工艺刀一把、手机两部;
5.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姚万军进入长春市二道区宏盛花园小区3栋4单元102室内,盗窃被害人王某丙紫色貂皮大衣一件、金猴吊坠一个、苹果6SPLUS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2000元。经鉴定,被盗的苹果6S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5700元;
6.2016年2月28日,被告人姚万军进入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皇先锋小区10栋2单元103室内,盗窃被害人初某某苹果牌平板电脑一个、金戒指一枚、中华牌软盒香烟二条及现金人民币2700元。经鉴定,被盗的苹果牌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350元、中华牌软盒香烟二条价值人民币1400元;
7.2016年2月29日,被告人姚万军进入长春市二道区长电紫盈花城小区37栋3单元105室内,盗窃被害人阚某某PHILIPS牌剃须刀及POVOS牌剃须刀各一个及现金人民币26.5元。经鉴定,被盗的PHILIPS牌剃须刀价值人民币140元、POVOS牌剃须刀价值人民币50元;
8.2016年2月29日,被告人姚万军进入长春市二道区长电紫盈花城小区35栋1单元102室内,盗窃被害人林某爱马仕钱包一个、巴宝莉钱包一个、十字绣钱包一个、沉香木佛雕一个、金项链一条、装饰项链一条、白金戒指一枚、苹果牌平板电脑一部、12张英镑及现金22110元。经鉴定,被盗的巴宝莉牌钱包价值人民币760元、十字绣钱包价值人民币40元、装饰项链价值人民币10元、苹果牌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750元;根据案发当日英镑对人民币汇率,被盗的英镑折合人民币3358.749元。
综上,被告人姚万军盗窃财物数额价值共计44895.249元。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指控被告人姚万军犯盗窃罪的书证、证人王某甲、李某某、芦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于某、王某乙、刘某某、石某某、王某丙、初某某、阚某某、林某的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姚万军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姚万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姚万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辩护人郑洪森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万军犯盗窃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实施最后一起盗窃犯罪行为中具备未遂情节;被告人被抓获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另外七起入室盗窃犯罪行为,具备自首情节;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深刻,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姚万军进入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皇先锋小区13栋2单元104室内,盗窃被害人于某榨汁机一台、电饭锅一个、床品四件套一套。
2.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姚万军进入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林园小区30栋3单元105室内,盗窃被害人王某乙集邮册二十本。经鉴定,被盗的集邮册价值人民币4100元。
3.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姚万军在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林园小区36栋3单元108室内,盗窃被害人刘某某雪花秀化妆品一套及现金人民币400元。
4.2016年2月15日,被告人姚万军进入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皇先锋小区13栋5单元110室内,盗窃被害人石某某紫色貂皮大衣一件、佛珠手串一条、打火机一个、工艺刀一把、手机两部。
5.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姚万军进入长春市二道区宏盛花园小区3栋4单元102室内,盗窃被害人王某丙紫色貂皮大衣一件、金猴吊坠一个、苹果6SPLUS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2000元。经鉴定,被盗的苹果6S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5700元。
6.2016年2月28日,被告人姚万军进入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皇先锋小区10栋2单元103室内,盗窃被害人初某某苹果牌平板电脑一部、金戒指一枚、中华牌软盒香烟二条及现金人民币2700元。经鉴定,被盗的苹果牌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350元、中华牌软盒香烟二条价值人民币1400元。
7.2016年2月29日,被告人姚万军进入长春市二道区长电紫盈花城小区37栋3单元105室内,盗窃被害人阚某某PHILIPS牌剃须刀及POVOS牌剃须刀各一个及现金人民币26.5元。经鉴定,被盗的PHILIPS牌剃须刀价值人民币140元、POVOS牌剃须刀价值人民币50元。
8.2016年2月29日,被告人姚万军进入长春市二道区长电紫盈花城小区35栋1单元102室内,盗窃被害人林某爱马仕钱包一个、巴宝莉钱包一个、十字绣钱包一个、沉香木佛雕一个、金项链一条、装饰项链一条、白金戒指一枚、苹果牌平板电脑一部、12张英镑及现金22110元。经鉴定,被盗的巴宝莉牌钱包价值人民币760元、十字绣钱包价值人民币40元、装饰项链价值人民币10元、苹果牌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750元;根据案发当日英镑对人民币汇率,被盗的英镑折合人民币3358.749元。
综上,被告人姚万军盗窃作案八起,盗窃赃款、赃物共计人民币44895.249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1.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2月29日19时20分,东站派出所民警在二道区紫盈花城小区巡逻时,该小区保安员称在35栋1单元发现一小偷正在实施盗窃,民警随即对盗窃后逃跑的被告人姚万军进行追赶,并在二道区长电紫盈花城小区内将被告人姚万军抓获,随后在被告人姚万军丢弃的背包发现大量现金及平板电脑等财物。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姚万军,符合盗窃罪的犯罪主体资格。
3.立案决定书证实:王某乙家被盗案,公安机关于2016年1月8日立案侦查;石某某家被盗案,公安机关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侦查;林某家被盗案,公安机关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侦查;齐某某家被盗案,公安机关于2016年3月1日立案侦查;阚某某家、初某某家、于某家被盗案,公安机关于2016年3月2日立案侦查;刘某某家被盗案,公安机关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侦查。
4.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姚万军指认作案现场、盗窃物品、作案工具的情况。
5.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东站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在姚万军盗窃一案中,因该案中一部分涉案财物没有被追回,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无法作价,故卷中无该部分财物价格认定。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2月29日在被告人姚万军处扣押现金人民币24030元、英镑370元、钱包3个、平板电脑1台、文玩1件、戒指1枚、项链2条、刮胡刀2个、现金人民币26.5元、背包1个、锤子1把、凿子1把、手套2只、手电筒1个;在日月缘旅店A211号房间扣押苹果牌平板电脑1台、中华牌香烟2条、现金人民币3500元、黄金戒指1枚。上述物品已返还给被害人阚某某人民币26.5元、刮胡刀2个;返还给被害人林某人民币24030元、英镑370元、钱包3个、平板电脑1台、文玩1件、戒指1枚、项链2条;返还给被害人初某某平板电脑1台、香烟2条、现金人民币2700元、戒指1枚;返还给被告人家属现金人民币800元。
7.网页截图证实:案发时英镑和人民币的汇率情况。
(二)鉴定意见
1.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认刑字第161048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集邮册年册,1985年-2005年,20册,鉴定价格为:4100元;苹果6SPLUS手机,玫瑰金64G,1部,鉴定价格为:5700元,合计:9800元。
2.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认刑字第161033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钱包,巴宝莉牌D121460409,1个,鉴定价格为:760元;钱包,十字绣手工长款对开20*10cm,1个,鉴定价格为:40元;平板电脑,苹果牌IPAD mini 1代16GWIFI,1个,鉴定价格为:750元;项链,装饰链,铁制长47 cm,1条,鉴定价格为:10元;电动剃须刀,PHILIPS牌YS502,1个,鉴定价格为:140元;旋转式剃须刀,POVOS牌PQ7300,1个,鉴定价格为:50元;平板电脑,苹果IPAD4A1458WIFI,16G,1个,鉴定价格为:1350元;香烟,中华牌软盒,2条,鉴定价格为:1400元,合计为4500元。
(三)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甲证言笔录证实:和姚万军是夫妻,姚万军大概是正月初十左右从家里出来,告诉我说木匠活开工了,他从家带农行卡走的,卡里大约有人民币4200元左右。
2.证人李某某证言笔录证实:我和派出所巡逻警察一起抓到一个小偷,是2016年2月29日19时左右,我正交接班时候,听上班班长芦某某说一期34栋有撬门的,让我们按个单元门查查,当我排查到35栋时发现35栋1单元102室南侧的一个窗户开着,我就到北侧去看,我就听见玻璃碎的声音,我看见一个陌生男子背着双肩包从北侧的窗户跳出来,同时业主也发现了,我们一起追,业主就报警了,我和谭某某、杜某某、芦某某一起追该男子,我们追到一期10栋3单元的时候,我们和巡逻民警在楼道里把小偷抓住了。
3.证人芦某某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2月29日19时左右当时我值班,当时我在监控室接到业主打电话称其家里进小偷了,我当时听业主说是34栋进小偷,我就用电台呼叫其他保安说一期34栋有撬门的,我们就去查查,当我们排查到35栋时发现35栋1单元102室南侧的一个窗户开着,李某某就到北侧去看,后来我们就听到他喊小偷在那边,我们就过去追,把小偷追到一期10栋3门的缓台上后,我们就把这个门洞守住,后来巡逻民警来到,在楼道里把小偷抓住了。
(四)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林某陈述笔录证实:我于2016年2月29日19时5分许吃完饭回家,正走到我家单元门口,我看见一个陌生男子正从我家北卧室窗户跳出,与此同时小区保安在我对面也发现该陌生男子,我们一起追赶该陌生男子,因为保安和其他居民一同追赶,我就追了一会就不追了,我便返回我家中想查看情况,当我回到家用钥匙开门的时候,发现钥匙能插进去,也能旋转但是就是打不开门,之后我就报警了。我家丢失的东西有一个黑色爱马仕牌钱包里面装了20000元人民币现金,面值全是100元人民币,该钱包放在主卧室床南侧床头柜的最下面的抽屉里;有12张英镑,面值50英镑的6张、面值20英镑的1张、10英镑面值的5张,放在主卧室床北侧床头柜的最上面的抽屉里;一个黑色巴宝莉牌钱包、一个绣鱼图案的蓝红相间的钱包,里面装了几千元人民币,我记不清了,还有一个纸质红包里面装2000元人民币左右;还有金色纸盒子里面装的旧版的一角面值人民币100张;还有用红色首饰兜装的一块沉香木佛雕、一条装饰链、一条金项链,还有一沓一元钱面值的100张、白金戒指一枚、一部苹果平板电脑。
2.被害人阚某某陈述笔录证实:我于2016年3月1日8时30分左右接到我家小区物业电话通知我家被盗了,之后我就赶紧回家查看,经过清点,被盗物品有飞利浦剃须刀一个,红色剃须刀一个,现金人民币面值五角的53张,共计26.5元。
3.被害人初某某陈述笔录证实:2016年2月28日晚上9点左右我发现我家被盗了,丢失一部苹果IPAD平板电脑,花3500元买的,一枚黄金戒指,上面带红宝石,是2015年10月份花了2600元买的,两条中华软盒香烟,现金人民币2700元。我家南侧卧室的塑钢窗被撬开了,窗外的护栏也被掰开了。
4.被害人王某乙陈述笔录证实:2015年12月6日21时许,我跟我老婆离开家出门去珠海旅游了,2016年1月8日7时30分许回到家发现家里东西被翻的乱七八糟,之后就报警了。在2015年12月24日的时候我的女儿王某丁来我家浇花的时候还没有什么异常。我家丢了集邮册20本左右,从1985年到2005年左右一年一册,每册多少张邮票就记不清楚了,还有一条白金项链,带一个小白金的猪的小坠,当时项链是在香港花了2000多元买的,坠是在长春市百货大楼花了500多元买的,还有一张兴业银行的理财卡,卡里面有40万元,今年5月份到期。
5.被害人王某丙陈述笔录证实:2016年2月23日晚上8点多发现家被盗,是齐某某发现的,之后给我打电话我才知道的。我家丢失一件貂皮大衣,2011年11月份在哈尔滨花了22500元买的,一部玫瑰金色苹果牌6SPLUS手机,内存64G的,这部手机是2016年2月17日在香港花了6000元人民币买的,发票一起被盗了,一个金猴吊坠,能有4克左右,在2006年左右花了800元买的,现金大概是2000元左右。
6.被害人石某某陈述笔录证实:2016年2月15日17时左右我和我妻子离开位于长春市经开区东皇先锋小区南区13栋5单元110室的家中,2016年2月16日0时30分许回到家中,发现家里面被翻的乱七八糟,经过清点发现丢失了一件短款的紫色貂皮大衣、一部旧的HTC型手机、一部直板的老年手机、两个打火机、一串木质的佛珠手串、一部工艺刀、两块男表。
7.被害人刘某某陈述笔录证实:2016年1月19日19时30分左右,我父亲回家发现入户门打不开了,就给我打电话,我赶到现场后,发现南侧厨房的窗户被砸了,之后我们找的开锁公司开的门,进屋之后发现家里面被翻的乱七八糟的,经过整理之后发现一套女士用的雪花秀牌子的化妆品和现金400多元不见了,之后就报警了。
8.被害人于某陈述笔录证实:2016年1月4日11时许,我到长春市经开区东皇先锋小区13栋2单元104室,一开门就发现屋子里面乱七八糟的有被翻动的痕迹,并且客厅南侧窗户开着,窗户外边的护栏被破坏了,窗纱被弄坏了,我就进屋收拾了下东西,发现丢失一个红色福库牌电饭锅、一个新的灰色的榨汁机,一套新的四件套。
(五)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姚万军供述:2016年2月29日17时左右,我随身带着一把锤子和一把凿子、一个黑色强光手电、一副黑色手套,背了一个绿色帆布包坐225路公交车从泰山路坐车在吉林大路下车,之后坐361路在民丰大街下的车,之后沿东盛路向北走,一直走到民警抓获我的那个小区,进到小区后在19时左右我来到一家南面带围栏的住宅,我先看了四周和家里没有人,我直接跳进去,先用锤子撬的东面的窗户没撬开,之后我拿锤子撬的这个住宅后面的塑钢门,我撬了好几下,我把门撬开了,进屋之后我开始用手电照亮翻东西准备偷,我先翻的大卧室,在大卧室床头我翻到了一部黑色的平板电脑,直接装到了我的绿色背包里了。我之后又去的小卧室,在小屋我从床头柜的抽屉里偷了一个黑色皮质带插带的钱包、一个黑色皮质带拉锁的钱包、一个红色十字绣的钱包,还有一沓外币,在床头柜上的首饰盒里偷了一条黄金项链、一枚白金带蓝宝石戒指和一条绿色带花的装饰项链,在小卧室的衣柜里偷了一个黄色盒子里面装的一沓一角钱人民币、一个粉色布袋里面装的什么我没看、一个红包里面有钱不知道多少,是一沓一元纸币,我偷完这些东西都放在了我背的绿色帆布包里,我准备继续翻的时候,这个小区的保安拿着电棒在栅栏那一晃,我当时害怕就从这个屋前面的窗户跳出去跑了,保安就开始追我,把我追到一个有缓台的楼,有一个单元门没关我就进去了,进去之后我把包藏到一进楼道口的一个废弃的柜子里,之后我往楼上跑,跑到楼上的时候保安也追上来了,然后我就推开保安往楼下跑,在楼梯口的时候被来到的警察抓住了。被警察抓住之后警察把我藏的背包找到了。
在警察抓到我之前我在这个小区还盗窃了一家住宅,我背着我的绿色帆布背包带着手电、手套、锤子、凿子先去的另一家带栅栏和花园的一楼,我跳进院子后带着手套用锤子把院子里的塑钢门撬开,之后进到屋里用手电照亮翻东西,在主卧室的衣柜里我翻到了两个盒装的刮胡刀,一个蓝色的盒子,一个红黑色的盒子,还有一沓五角纸币,具体多少张我没查,偷完之后我还是从原来的院子里的塑钢门出来的。
在2016年2月28日19时左右,我还盗窃了一家住宅。在2016年2月28日晚上的时候我从泰山路坐109路公交车快到终点的时候我下的车,之后我走了能有10多分钟进到了一个小区里,我当时背着我的绿色背包,包里装着锤子、凿子、手电和手套,我先看看四周和我要盗窃的这家住宅,这家也是一楼带院子,外面有栅栏,我跳进栅栏,用凿子把窗户别开了,之后我钻进屋里,在屋里用手电照亮在小卧室偷了两条中华牌香烟,在房门旁边挂衣服的位置有一个背包,里面有三千多元的现金,我只把钱拿走了,在大卧室的床头上偷了一个苹果牌平板电脑,我把这些东西都装到我背的背包里我就走了。
在2016年2月19日左右的一个晚上6点,我在光华学院附近的一个小区还盗窃过一家一楼住宅。在他家我偷了一件深色老款的女士貂皮大衣、一把黑色大众牌的车钥匙、一元纸币一沓,具体多少我也记不清了。貂皮大衣被我卖了2800元钱,现金一元纸币被我坐公交车都用了。
在2016年2月22日左右晚上6点多,我在欧亚卖场附近的一个小区一楼盗窃过一次。当天我背着我的帆布背包,我在附近买了一把剪子,这家也是带花园有栅栏的,我跳进去用手把塑钢门拽开了,之后用剪子把铁棍剪断了,进到屋里我开始翻东西,在他家我偷到2000多元钱的现金、一个彩色的貂皮大衣,一个金猴,我把东西放到我的背包里就走了。貂皮大衣叫我卖了3000元,黄金猴吊坠让我卖了200元。
在2016年2月份的时候我在一家盗窃了一部榨汁机、一个电饭锅,还有一套四件套,偷完之后我就走了,盗窃的财物都被我拿到佳木斯那头卖了。
在2016年2月份的时候,当时还没有过年我在欧亚卖场附近一家糖果旅店住,在对面的小区内盗窃了三家。有一家偷了几块巧克力、一家偷了一部照相机和四、五百元钱,还有一家偷了一个木质手串、二个手把件,还有点零钱,具体多少我记不住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万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万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姚万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姚万军具备未遂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姚万军在对被害人林某家实施盗窃时,因被人发现而携带盗窃所得的赃物逃跑,并将赃物藏匿起来,后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其盗窃犯罪行为虽然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但被告人姚万军在被抓获时已完成了盗窃犯罪的行为,其行为与犯罪未遂构成要件不符,应认定被告人姚万军该起盗窃犯罪为既遂,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姚万军具备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姚万军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其他盗窃犯罪行为,属同类犯罪,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立功的相关规定不符,不能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根据被告人姚万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万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姚万军盗窃犯罪所得赃物、赃款:榨汁机一台、电饭锅一个、床品四件套一套,返还给被害人于某;集邮册二十本的折价款人民币4100元,返还给被害人王某乙;雪花秀化妆品一套、现金人民币400元,返还给被害人刘某某;紫色貂皮大衣一件、佛珠手串一条、打火机一个、工艺刀一把、手机两部,返还给被害人石某某;紫色貂皮大衣一件、金猴吊坠一个、苹果6SPLUS手机一部的折价款人民币5700元、现金人民币2000元,返还给被害人王某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晓波
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
人民陪审员 孙 斌
二○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