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培怀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9-27 20:01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105刑初211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浦培怀,住长春市二道区。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5年5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浦培怀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玉、代理检察员赵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浦培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浦培怀在长春市二道区鲁辉国际城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随身携带黑色背包内缴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3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26.59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浦培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人范某某证言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毒品称量笔录、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照片、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公民前科记录、视听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浦培怀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浦培怀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浦培怀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浦培怀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浦培怀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浦培怀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王晓波

二○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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