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健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9-27 20:01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193刑初59号

公诉机关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健,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于家乡三道2社,现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益田枫露小区物业。系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益田枫露小区保安。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高新检公诉刑诉(2016)第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健犯抢劫罪,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学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5日23时55分许,被告人张健经预谋,在本市高新区益田枫露小区二期售楼处停车场,手持枪形打火机,采用威胁语言,将刚下车的被害人张某某逼上车,抢走被害人现金950元、苹果6S手机一部。而后张健又威胁被害人张某某开车到前进大街湖畔诚品楼下招商银行ATM机取出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张健将这人民币10000元全部拿走。现涉案的人民币10950元和苹果6S手机全部返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张健犯抢劫罪的事实有被告人张健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张健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健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健系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益田枫露小区保安,其因赌博输钱而预谋抢劫小区业主的款物。2016年3月25日23时55分许,被告人张健在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益田枫露小区二期售楼处停车场处,手持枪形打火机,采用语言威胁,将刚下车的被害人张某某逼上车,抢走被害人人民币950元、苹果6S手机一部。而后张健又威胁被害人张某某开车到前进大街湖畔诚品楼下的招商银行,从ATM机取出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张健将人民币10000元全部抢走。经鉴定,被抢苹果6S手机价值人民币4800元。被告人张健抢劫款物共计人民币 1575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健所抢人民币10950元和苹果6S手机全部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鉴定意见

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苹果6S手机价值人民币4800元。

2、书证、视频资料

(1)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3月26日,高新分局刑警大队接到被害人张某某报案,称其于2016年3月25日23时55分许,在长春高新区益田枫露小区二期售楼处停车场处被一陌生男子抢劫,抢走人民币11500元及一部粉色苹果6S手机。民警立即对此案展开侦查,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用抢来的被害人手机多次与被害人丈夫发短信联系,在长春市公安局技术侦查支队配合下,于2016年3月28日11时50分在长春高新区益田枫露小区二期售楼处停车场处将保安人员张健抓获。经审讯,涉嫌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张健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张健出生于1991年11月15日,无违法犯罪记录。

(3)辨认笔录,证实经法定程序被害人张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张健系2016年3月25日23时50分在长春高新区益田枫露小区二期售楼处停车场对其实施抢劫的人。

(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张健对抢劫被害人张某某的地点长春高新区益田枫露小区二期售楼处停车场进行了指认;对被害人张某某取钱地点招商银行进行了指认。

(5)搜查笔录,证实2016年3月28日张健被抓获后,在其身上右侧裤兜内搜查出一部被害人张某某的粉色苹果6S手机,并交代作案工具放在长春高新区益田枫露二期宿舍。公安机关对张健的住地长春高新区益田枫露二期物业宿舍进行了搜查,民警在张健的带领下,在现场证人的见证下,到达长春高新区益田枫露二期物业宿舍,在张健宿舍的床上搜查出一个鞋盒,鞋盒内有犯罪嫌疑人作案时使用的枪形打火机,一张涉案农业银行卡,在床头搜查出一件黑色休闲外套,两侧衣袖带两道白条,床铺下搜出一双黑色休闲鞋,该外套、鞋与犯罪嫌疑人张健于2016年3月25日23时许作案时所着外套一致。

(6)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张健持有的磁卡一张、人民币1362元、苹果6S手机一部、打火机一个、衣服1件、裤子1条、鞋子1双、人民币6000元。

(7)收条,证实长春高新分局刑警大队收到张健父亲张亚中代张健退还被害人张某某赃款人民币4000元。

(8)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发还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0950元,苹果6S手机一部;发还被告人张健亲属人民币412元、磁卡1张、打火机1个、身份证1个。

(9)手机照片、现金照片、衣物鞋子照片及作案工具枪形打火机照片,证实被告人对抢劫被害人张某某的手机及作案工具枪形打火机、作案时着装进行了指认。

(10)视频资料及情况说明,证实长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警大队在办理张某某被抢劫案中调取的视频资料来源于长春市公安局技侦支队,视频监控位置为长春市高新区旷达路-富强C区,视频监控时间为2016年3月26日0时31分至2时58分。

(11)高新区刑警大队出具说明,张健交代其共抢劫张某某人民币10950元,其中有人民币6000元被张健存入其农业银行卡中,张健被抓获后,带领侦查员在长春高新区盘古路附近的农业银行将6000元从卡中取出返还给被害人。

(12)谅解书,证实张某某对被告人张健表示谅解,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3、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2016年3月26日凌晨左右,我在长春高新区益田枫露小区售楼处停车场被人抢走11500元和一部苹果6S手机一部。2016年3月25日23时55分左右,我开车牌号为吉AK779B白色奔驰两厢轿车回到位于益田枫露小区的停车场,我下车以后打算拿副驾驶位置的电脑等物品时,从停车场入口方向过来一名戴白色口罩、穿一身黑色运动服、衣服袖子外侧有白杠的男子,他手里拿着一个黑色圆柱状的东西指着我的头部说别动,把钱拿出来,我说你别伤害我,我给你拿钱,然后他命令我上车,我坐在主驾驶位置,他坐在主驾驶后面位置,他告诉我开车走,我就拉着他从停车场出来,沿着顺达路行驶到超越大街路口,他让我停车,他从副驾驶上把我的手提包拿过去,在后面翻我的包,并拿走1000元左右的现金,接着他让我去银行取钱,我说我的钱都在这,他说让我老公送钱,我刚要给我老公打电话,他把我的手机抢走,并跟我说别打电话了,让我去银行取3万元,我说没那么多,他说只要钱,不伤害我。我就开车拉着他又沿着超越大街往硅谷大街方向走,接着拐向繁荣路,后驶入前进大街,在前进大街湖畔诚品楼下的招商银行ATM机处停车,他让我取钱,并说跟我好几天了,敢报警就杀我全家。然后我就到招商银行ATM机取了1万元,我给他取1万元是因为当时我很害怕,当时他向我要3万元,因为我的手机和银行卡是绑定的,我害怕我取钱后他能看到银行的短信余额,所以我就给他取了1万元,我回到车上把钱交给他,他说回硅谷大街,我就沿着前进大街驶入硅谷大街,穿过高架桥,行驶到西顺达路,又到旷达路,在一个海鲜烧烤店门口让我停车,但他没下车,又让我往前开了大约十多米停车,接着他下车往我的左后方走了。后来我借了一个出租车司机的电话,在2016年3月26日0时51分给我老公赵某打了电话,赵某报警的。我和抢劫我的男子是0时47分分开的。被抢的手机是粉色苹果6S手机,磨砂白色手机壳,后面有玛莎拉蒂的标志。我的手机微信里有660元,这钱我找回来了,因为犯罪嫌疑人用我的手机号又开了一个微信号,他把钱转到那里,案发后我又转回来了。我老公还通过苹果手机软件查到在2016年3月26日3时36分我的手机出现在益田枫露小区物业后面那栋楼附近。

4、证人证言

证人赵某的证言,我来报警,我妻子张某某于2016年3月26日凌晨左右在长春高新区益田枫露小区售楼处停车场被抢了人民币11500元和一部粉色苹果6S手机。3月26日0时51分我接到张某某打来的电话,说她在长春高新区益田枫露小区售楼处停车场被抢劫,我在0时58分拨打的110报警电话。我通过苹果手机软件查到张某某的手机位置在长春高新区益田枫露小区物业后面那栋楼附近。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张健的供述,我最近在网上赌博输了3万多元,我欠信用卡里4000元钱还不上了,我就有了抢劫的想法。我在益田枫露小区当保安,之前我就注意过该小区二期的一名开奔驰车的女业主,我感觉她挺有钱的,我就想抢她。2016年3月25日晚上22时30分许,我来到长春高新区益田枫露小区售楼处的停车场内等待这名女子,大概23时多她开车回来,她停车刚下来我就过去,我用一个枪形的打火机指着她的头部,让她上车,我从驾驶员后侧的车门上车,我对她说我就是要点钱,不会伤害她,她说她身上也没多少钱,她就从钱包里给我拿了950元现金,我怕她报警就把她的手机要过来,我说你银行卡里有钱吧,我输了3万多元,你去银行给我取点,她就开车往银行走,路上她说银行卡里就3000多元,她老公手里有1万多元,她说让她老公来送钱,我说不用,我说把3000多元取出来就行。到了一个招商银行,她向我要电话说多给我取点,我说你取完钱我把电话给你,她就下车去提款机取钱,过了两三分钟她回来给我拿了1万元,她管我要电话,我让开车往回走,一直往硅谷大街走,走到硅谷大街与西顺路交汇处的红绿灯我让她右转,走到旷达路我又让她右转,走了大概二三百米让她停车。她又管我要电话,我说过两天给你放个地方让你老公来取,然后我就回益田枫露小区物业的宿舍了。我拿的是一个枪形打火机,枪管有十多厘米长,棕色,我用枪形打火机指着她不让她报警,说我知道她的家在哪,吓唬她说报警就杀她全家。她给我的现金一共是10950元,有一张面值是五十的,其余都是一百元的,她手机微信里还有600多元被我转到我用她手机新注册的微信号里了,还有一部粉色苹果6S手机,手机壳后面有个玛莎拉蒂的标志。抢劫时我穿一件黑色休闲服,两个上衣袖子上有两道白条,下身穿一条黑色紧身休闲裤,脚穿一双黑色带白条的休闲鞋,脸上带一个蓝色的一次性口罩。我还信用卡4000元,其余的存在我的一张农行卡里了,这两张卡都在我的宿舍里,手机一直带在我身上。她老公用手机给我发过信息要电话,我用这部手机回信息说过几天把手机还她,并威胁他们不让报警。抢完之后口罩被我扔宿舍门口的垃圾桶了,衣服和枪形打火机在我宿舍。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张健均无异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查证属实,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合议庭评议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健抢劫他人财物的事实,有被告人张健的供述和庭审中核实的证据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张健当庭自愿认罪,所抢钱物均已返还给被害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刑缴纳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折抵)及第六十四条(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10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枪形打火机一个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董 强

代理审判员  胡 亮

人民陪审员  董 博

二○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谭天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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