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9-27 20:00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06刑初163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明,男,1973年4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户籍地长春市绿园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绿检刑检刑诉(2016)第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明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陈明茹、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3年12月9日上午10时许,在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上,被告人高明驾驶吉AY6830号捷达出租车趁张甲驾驶的吉A2M162黑色RAV4车并线之机,故意用出租车右前侧碰张甲驾驶的RAV4车后保险杠,骗取张甲当场赔付人民币约1000元,事后黑色吉A2M162RAV4车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赔付张甲人民币900元。

【二】2014年1月12日19时许,在长春市朝阳区新民广场转盘,被告人高明驾驶吉AY6830号捷达出租车趁王甲驾驶的吉A907A8黑色本田CR-V车驶离广场之机,故意用出租车前保险杠碰撞王甲车右前侧,骗取王甲当场赔付修车费、误工费约900元。事后王甲黑色本田CR-V车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赔付王甲人民币900元。

【三】2014年4月10日上午9时许,在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广场,被告人高明驾驶吉AY6830号捷达出租车趁齐某甲驾驶的吉AKC603号丰田车进入西安广场转盘之机,故意用出租车前保险杠碰撞齐某甲驾驶的吉AKC603丰田车左后轮毂,骗取齐某甲当场赔付修车费、误工费约750元。事后齐某甲吉AKC603丰田车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赔付齐某甲人民币850元。

【四】2014年5月20日上午10时许,在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1世纪广场转盘,被告人高明驾驶吉AY6830号捷达出租车趁曾某甲驾驶的吉ALP375号斯巴鲁越野车进入21世纪广场转盘并线之机,故意用出租车前保险杠碰撞曾某甲车左后部,骗取曾某甲吉ALP375斯巴鲁越野车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赔付款人民币500元,骗取曾某甲赔付误工费2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又保险赔付曾某甲修车费人民币700元。

【五】2014年5月22日15时许,在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广场转盘,被告人高明驾驶吉AY6830号捷达出租车趁钟某甲驾驶的辽MN5969丰田凯美瑞进入广场转盘并线之机,故意用出租车前保险杠碰撞钟某甲车左后部,骗取钟某甲辽MN5969丰田凯美瑞车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赔付款人民币500元,骗取钟某甲赔付误工费人民币1500元。

【六】2014年6月8日9时许,在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广场转盘,被告人高明驾驶吉AY6830号捷达出租车趁李某甲驾驶的吉AGE866北京现代车进入南湖广场转盘之机,故意用出租车右前轮碰撞李某甲车左后轮部,骗取李某甲吉AGE866北京现代车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赔付款人民币300元。

【七】2014年7月14日15时许,在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广场转盘,被告人高明驾驶吉AY6830号捷达出租车趁张某乙驾驶的吉ABZ857马自达6车进入南湖广场转盘并线之机,故意用出租车右前侧碰撞张某乙车左后保险杠,骗取张某乙当场赔付人民币800元。事后张某乙吉ABZ857马自达6车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赔付张某乙人民币650元。

【八】2014年8月8日14时许,在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彩宇广场转盘,被告人高明驾驶吉AY6830号捷达出租车趁韩某甲驾驶的吉AB7U527起亚SUV车进入彩宇广场转盘并线之机,故意用出租车右前保险杠侧碰撞韩某甲车左后保险杠,骗取韩某甲当场赔付修车费1074元、误工费人民币426元。事后韩某甲吉AB7U527起亚SUV车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赔付韩某甲人民币1072元。

【九】2014年8月10日13时许,在长春市人民广场转盘,被告人高明驾驶吉AY6830号捷达出租车趁李乙驾驶的吉AC709J哈佛H6车进入人民广场转盘并线之机,故意用出租车右前轮碰撞李乙车左后轮,骗取李乙当场赔付修车费700元、误工费人民币300元。事后李乙吉AC709J哈伟H6车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赔付李乙人民币1200元。

【十】2014年8月10日10时许,在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彩宇广场转盘,被告人高明驾驶吉AY6830号捷达出租车趁管某甲驾驶的吉A3110M北京现代车进入彩宇广场转盘之机,故意用出租车右前轮碰撞管某甲车左后轮,骗取管某甲当场赔付修车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500元。事后管某甲吉A3110M北京现代车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赔付管某甲人民币1830元。

【十一】2014年9月23日16时许,在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广场转盘,被告人高明驾驶吉AY6830号捷达出租车趁林涛驾驶的吉ABH938斯柯达车进入南湖广场转盘并线之机,故意用出租车右前保险杠碰撞林涛车左后轮,骗取林涛当场赔付修车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900元。事后吉ABH938车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部付保险人张桂梅人民币1000元。

【十二】2015年4月27日14时许,在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广场转盘,被告人高明驾驶吉AY6830号捷达出租车趁王某丙驾驶的吉A3858P本田CR-V车进入南湖广场转盘并线之机,故意用出租车右前保险杠碰撞王某丙车左侧,骗取王某丙当场赔付修车费、误工费共人民币500元。事后吉A3858P车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赔付保险人王某丙人民币1000元。

【十三】2015年4月22日10时许,在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与电台街交汇处,被告人高明驾驶吉AY6830号捷达出租车趁王某丁驾驶的吉AF151M迈腾车左转之机,故意用出租车前保险杠碰撞王某丁车右侧后门,骗取王某丁当场赔付修车费、误工费共人民币500元。事后吉AF151M迈腾车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赔付保险单位长春依多化工有限公司人民币1044元。

【十四】2015年4月20日11时许,在长春市二道区东广场转盘,被告人高明驾驶吉AY6830号捷达出租车趁吕某甲驾驶的吉AYW268维特拉越野车进入广场转盘并线之机,故意用出租车右前保险杠碰撞吕某甲车左侧后轮,骗取吕某甲当场赔付修车费、误工费共约人民币900元。事后吉AYW268维特拉越野车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赔付保险人吕某甲人民币1000元。

【十五】2015年5月20日9时许,在长春市绿园区正阳广场转盘,被告人高明驾驶吉AY6830号捷达出租车趁周某甲驾驶的吉AN879T丰田车进入广场转盘并线之机,故意用出租车碰撞周某甲车左侧后轮轮毂,骗取周某甲当场赔付修车费、误工费共约人民币800元。事后吉AN879T丰田车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赔付保险人周某甲人民币1766元。

【十六】2015年7月3日14时许,在长春市朝阳区新民广场转盘,被告人高明驾驶吉AY6830号捷达出租车趁杨甲驾驶的吉AS4028本田CR-V车进入广场转盘并线之机,故意用出租车保险杠碰撞杨甲车左侧后轮轮毂,骗取杨甲当场赔付修车费、误工费共约人民币500元。事后吉AS4028本田CR-V车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赔付保险人杨甲人民币600元。

【十七】2015年9月18日12时许,在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广场转盘,被告人高明驾驶吉AY6830号捷达出租车趁刘世军驾驶的吉A4N226面包车进入广场转盘并线之机,故意用出租车左前保险杠碰撞刘志军车右后侧,骗取刘世军当场赔付修车费、误工费共约人民币800元。事后吉A4N226面包车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赔付保险人赵某甲人民币600元。

【十八】2015年6月9日17时许,在长春市生态广场转盘,被告人高明驾驶吉AY6830号捷达出租车趁陈某乙驾驶的吉AGY605尼桑轩逸车进入广场转盘之机,故意用出租车右前保险杠碰撞陈某乙车左后保险杠,骗取陈某乙当场赔付修车费、误工费人民币共计1000元。事后吉AGY605尼桑轩逸车投保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赔付保险人人民币600元。

【十九】2015年8月2日2日中午许,在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广场转盘,被告人高明驾驶吉AY6830号捷达出租车趁王某戊驾驶的吉AHU892斯柯达车进入广场转盘并线之机,故意用出租车右前保险杠碰撞王某戊车左后侧,骗取王某戊当场赔付修车费、误工费人民币共1200元。事后吉AHU892斯柯达车投保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赔付保险人人民币1200元。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高明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明以骗取钱物为目的,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采用驾车故意撞击其他车辆的方法制造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供认,认为其是正常行驶,不存在诈骗故意,没有危险驾驶行为。

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12月9日10时许,在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上,被告人高明驾驶吉AY6830号捷达出租车趁张甲驾驶的吉A2M162号黑色RAV4车并线之机,故意用出租车右前侧碰张甲驾驶的RAV4车后保险杠,骗取张甲当场赔付人民币1000元(以下币种同),事后黑色吉A2M162号RAV4车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赔付张甲900元,造成张甲损失100元,平安保险公司损失9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平安保险公司出具的赔付信息及保单抄件、赔付情况说明及赔偿列表:载明该公司针对该事故对吉AY6830号机动车定损为800元,对吉A2M162号机动车未定损,赔付张甲900元。

2.证人车某证言证实,我是平安保险公司理赔部经理,我单位从2013年10月20日开始到2015年10月25日,被一台车号为吉AY6830的出租车驾驶员高明骗了我公司的保险理赔金。这台车车主是高明,隶属于华阳出租车公司。高明在驾驶期间,故意撞击其他车辆,撞击后,交警认定被撞方即保险方为全责,由我单位支付保险理赔金。这台车从2013年至2015年,共有46次碰撞,我单位共支付5.5万余元,案发地点在绿园区、朝阳区居多,保险公司每次都出现场了,这46起案件中,只有一起交警出了责任认定,其他交警出现场时直接告知被撞方为全责,不用报警,直接走理赔。我单位有一套理赔品质审计系统, 2014年9月26日,我单位发现吉AY6830号机动车在2013年10月20日至2014年9月26日间,有32次理赔记录,我单位与其他同业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发现该车在其他保险公司也有大量的理赔记录,最为明显的是,该车在2014年6月8日在长春市南湖广场转盘处有一次碰撞理赔记录,同一天太平洋保险公司也有这台车碰撞的理赔记录。对方车被撞部位为左后,出租车撞击部位为右前保险杠、右前叶子板部位。

2013年12月9日,吉AY6830号与在我公司投保的吉A2M162号黑色RAV4车碰撞,出租车驾驶员为高明,吉A2M162号驾驶员为张甲。交警当时没有出现场,被撞在我公司投保车辆为全责方、出租车一方无责任。

3.被害人张甲陈述证实,2013年12月9日上午,我驾驶吉A2M162号黑色RAV4车行驶证吉林大路上,我在快到路口前准备并道,我刚往左侧并道时,后面有一辆出租车撞到我的后保险杠上,对方的右前侧撞坏,当时我报了平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出了现场,理赔对方1000元左右,具体款数我记不清了。当时我并线时没有看见后面有车辆,所以我当时并的线。对方车速很快。

4.被告人高明供述证实,第一起事有,张甲赔偿我10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高明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二】2014年1月12日19时许,在长春市朝阳区新民广场转盘,被告人高明驾驶吉AY6830号捷达出租车趁王甲驾驶的吉A907A8号黑色本田CRV车驶离广场之机,故意用出租车前保险杠碰撞王甲车右前侧,骗取王甲当场赔付修车费、误工费900元,事后王甲黑色本田CRV车投保的平安保险公司保险赔付王甲900元,造成平安保险公司损失9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平安保险公司出具的赔付信息及保单抄件、赔付情况说明及赔偿列表:载明该公司针对该事故对吉AY6830号机动车定损为800元,对吉A907A8号机动车未定损,赔付王甲900元。

2.证人车某证言证实,2014年1月12日,吉AY6830号与在我公司投保的吉A907A8号黑色本田CRV车碰撞,出租车驾驶员为高明,吉A907A8号黑色本田CRV车保险人为王甲,驾驶员也是王甲。交警当时没有出现场,被撞在我公司投保车辆为全责方、出租车一方无责任。

3.证人王甲证言证实,2014年1月12日晚上,我开吉A907A8号黑色本田CRV车在长春市内办事,当时我行驶到新民广场时,我准备驶离广场,我把转向灯打开很长时间了,我见我车右侧无其他车准备驶离,当时我感觉左侧有一辆出租车速度很快,突然间向我车撞来,撞到我车的右侧前面保险杠的右侧,出租车的前杠漆被刮掉了。我们之间走了快速理赔,当时交通队出现场了,让我俩驶离现场,保险公司也出现场了,保险公司理赔了700元,开出租车的司机又向我要了200元的误工费。因为我要驶离广场时,转向灯也打开了,而且我还从右侧倒车镜向后看了看,看见右侧无车时我驶离广场,出租车碰撞我车,我感到很突然,我当时就认为他是故意撞我车的,但我也没有什么证据,再说我车也保险了,我就没太有什么想法。

4.被告人高明供述证实,第二起事有,王甲赔偿我900元,修车700元、误工费2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高明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三】2014年4月10日9时许,在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广场,被告人高明驾驶吉AY6830号捷达出租车趁齐某甲驾驶的吉AKC603号丰田车进入西安广场转盘之机,故意用出租车前保险杠碰撞齐某甲驾驶的吉AKC603丰田车左后轮毂,骗取齐某甲当场赔付修车费、误工费约750元,事后齐某甲吉AKC603丰田车投保的平安保险公司保险赔付齐某甲850元,造成平安保险公司损失8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平安保险公司出具的赔付信息及保单抄件、赔付情况说明及赔偿列表:载明该公司针对该事故对吉AY6830号机动车定损为750元,对吉AKC603号机动车未定损,赔付齐某甲850元。

2.证人车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10日,吉AY6830号与在我公司投保的吉AKC063的丰田车发生碰撞,出租车驾驶员为高明,吉AKC063的丰田车保险人为齐某甲,驾驶员也是齐某甲。交警当时没有出现场,被撞在我公司投保车辆为全责方、出租车一方无责任。

3.证人齐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4月10日上午9点,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开吉AKC063号丰田车沿着正阳街由南往北行驶,我刚刚进入西安广场转盘的时候,我正在并线,当时我看后面没有车,可突然从我的车后来了一台捷达出租车,车速非常快,出租车直接撞在我车的左后轮的轮毂,当时我的车轮毂和后面护板被撞坏,我修车时更换的轮毂和护板,我的车一共修车花了400元,是由我自己承担,对方的车损是右侧的保险杠和大灯损坏,撞完后我俩经交警,交警认定我是全责,然后我找的保险公司走理赔,保险公司出现场的时候,看见出租车的保险杠和大灯损坏,保险定损750元。当时对方司机还向我要误工费,我没有给他。我朝对方要修车发票,对方司机直接就给我一张修车的发票,然后我就给了出租司机750元,在保险公司快速理赔的地点我直接给对方的750元,后来保险公司把钱给我打了过来。

4.被告人高明供述证实,第三起事有,对方司机赔偿我750元,修车75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高明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四】2014年5月20日10时许,在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1世纪广场转盘,被告人高明驾驶吉AY6830号捷达出租车趁曾某甲驾驶的吉ALP375号斯巴鲁越野车进入21世纪广场转盘并线之机,故意用出租车前保险杠碰撞曾某甲车左后部,骗取曾某甲当场赔付修车费500元、误工费200元,事后吉ALP375号斯巴鲁越野车投保的平安保险公司保险赔付曾某甲吉AY6830号修车款500元、吉ALP375号机动车修车款700元,造成被害人曾某甲损失200元,平安保险公司损失1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平安保险公司出具的赔付信息及保单抄件、赔付情况说明及赔偿列表:载明该公司针对该事故对吉AY6830号机动车定损为500元,对吉ALP375号机动车定损700元,赔付曾某甲1200元。

2.证人车某证言证实,2014年5月20日,吉AY6830号与在我公司投保的吉ALP375的斯巴鲁车发生碰撞,出租车驾驶员为高明,吉ALP375号斯巴鲁车保险人为曾某甲,驾驶员也是曾某甲。交警当时没有出现场,被撞在我公司投保车辆为全责方、出租车一方无责任。

3.被害人曾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5月20日11日许,我开吉ALP375号斯巴鲁车从净月大街进入世纪广场转盘的时候,当时我的车速慢、周围车辆也不多,我就正常开入世纪广场转盘,当时我的车处于并线状态,我感到车好像刮碰了,就刹车停下,下车后,看见一辆捷达出租车的车右前部位和我车的左后角处,对方司机也没说什么,问我怎么办,还说是我并线,把他的车刮了,我当时怕麻烦就没有报交警,只是报保险公司了,我们把车停在边上,保险公司人员来后,保险公司的人说是我的责任,我也没说什么,保险公司照相后,定完赔付金额500元,对方还向我要误工费500元,我给了对方700元,包括200元误工费。在正常情况下,对方完全能够避开这次事故。对方车的右前保险杠处有刮碰痕迹。

4.被告人高明供述证实,第四起事有,对方司机给我700元,修车500元,误工费2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高明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五】2014年5月22日15时许,在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广场转盘,被告人高明驾驶吉AY6830号捷达出租车趁钟某甲驾驶的辽MN5969丰田凯美瑞进入广场转盘并线之机,故意用出租车前保险杠碰撞钟某甲车左后部,骗取钟某甲当场赔付修车费500元、误工费1500元,事后辽MN5969丰田凯美瑞车投保的平安保险公司保险赔付500元,造成被害人钟某甲损失1500元,平安保险公司损失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平安保险公司出具的赔付信息及保单抄件、赔付情况说明及赔偿列表:载明该公司针对该事故对吉AY6830号机动车定损为500元,对辽MN5969号机动车未定损,赔付辽MN5969号机动车被保险人韩艳500元。

2.证人车某证言证实,2014年5月22日,吉AY6830号与在我公司投保的辽MN5969的丰田凯美瑞车发生碰撞,出租车驾驶员为高明,辽MN5969的丰田凯美瑞车被保险人为韩艳,驾驶员是钟某甲。交警当时没有出现场,被撞在我公司投保车辆为全责方、出租车一方无责任。

3.被害人钟某甲陈述证实,2014年5月22日15时许,我开辽MN5969丰田凯美瑞轿车,沿人民大街由南向往北行驶进入人民广场,我刚刚进入人民广场时,突然被后面上来的一台出租车给撞了,当时他的车的右前杠撞在我车的左后部位,交警说我是全责,当时我挺不理解,我就对出租车司机说,你是故意撞得我吧,他说不能,交警都说了你是全责,然后我报保险公司,不一会儿,保险公司办事员就来了,保险公司来了之后,给对方出租车定损300元,对方开始不同意,保险公司职员说没什么大碍,什么都不影响。后来那个开出租车的司机到他车另外一侧早就坏了的大灯处,当时那个大灯用线绳系着,出租车司机往下拽那个绳,做出好像这个大灯也是和我相撞造成损坏的。这时保险员就跟他说,你别整没用的,如果你这样的话,连300元都不给你。后来他就商量保险公司,然后保险公司给他定损500元。然后他朝我要修车钱和误工费什么的,开始他朝我要5500元,后来他朝我要2500元钱,他说如果我不给他2500元咱俩谁也走不了,他就重新报警,他说交警来之后,你也是全责,又扣分又罚款的。我一想,交警扣我分,我就答应给他2000元。他说他家挺困难的,在汽车厂租的房子,还说我俩是老乡,我就当场给他1500元,再加上保险公司的500元钱,当时我总共给他2000元,后来保险公司把500元钱给我打到我账户。钱是在保险公司快速理赔的地点我直接给对方的现金2000元。后来保险公司把定损的500元钱给我打过来。我的车是我自己修的,花多少钱记不清了。

4.被告人高明供述证实,第五起事有,对方司机给我2000元,修车500元,误工费15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高明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六】2014年6月8日9时许,在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广场转盘,被告人高明驾驶吉AY6830号捷达出租车趁李某甲驾驶的吉AGE866北京现代车进入南湖广场转盘之机,故意用出租车右前轮碰撞李某甲车左后轮部,骗取李某甲当场赔付修车款600元,事后吉AGE866北京现代车投保的平安保险公司赔付李某甲300元,造成被害人李某甲损失300元、平安保险公司损失3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平安保险公司出具的赔付信息及保单抄件、赔付情况说明及赔偿列表:载明该公司针对该事故对吉AY6830号机动车定损为300元,对吉AGE866号机动车未定损,赔付李某甲300元。

2.证人车某证言证实,2014年6月8日,吉AY6830号与在我公司投保的吉AGE866的北京现代车发生碰撞,出租车驾驶员为高明,吉AGE866的北京现代车的被保险人为李某甲,驾驶员也是李某甲。交警当时没有出现场,被撞在我公司投保车辆为全责方、出租车一方无责任。

3.被害人李某甲陈述证实,2014年6月8日9时许,我开吉AGE866北京现代车从吉林工程学院出来刚刚进入南湖广场转盘的时候,当时我的车速慢,我就正常开入南湖广场转盘,当时我的车处于并线状态,突然从我后边上来一台出租车,一下子就把我的车给撞了,当时他的车右前轮撞在我车的左后轮处。撞完后,路面交警让我们拍照处理,我看是我全责,当时对方朝我要误工费,我没给他。对方出租车的右前叶子板和保险杠处有刮碰痕迹。保险公司出现场了,当时保险公司来现场定损,给对方定损赔付600元,我在出事现场直接给了对方现金600元。

4.被告人高明供述证实,第六起事有,对方赔偿我修车款6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高明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七】2014年7月14日15时许,在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广场转盘,被告人高明驾驶吉AY6830号捷达出租车趁张某乙驾驶的吉ABZ857马自达6车进入南湖广场转盘并线之机,故意用出租车右前侧碰撞张某乙车左后保险杠,骗取张某乙当场赔付修车款、误工费800元,事后张某乙吉ABZ857马自达6车投保的平安保险公司赔付张某乙650元,造成被害人张某乙损失150元,平安保险公司损失6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平安保险公司出具的赔付信息及保单抄件、赔付情况说明及赔偿列表:载明该公司针对该事故对吉AY6830号机动车定损为550元,对吉ABZ857号机动定损为350元,赔付张某乙650元。

2.证人车某证言证实,2014年7月14日,吉AY6830号与在我公司投保的吉ABZ857的马自达车发生碰撞,出租车驾驶员为高明,吉ABZ857的马自达车的被保险人为张红玉,驾驶员也是张红玉。交警当时没有出现场,被撞在我公司投保车辆为全责方、出租车一方无责任。

3.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7月14日14时许,我开吉ABZ857马自达6车从前进大街由南往北进入南湖广场转盘的时候,当时我的车速慢,我就正常开入南湖广场转盘,突然从我后边上来一台出租车,一下子就把我的车给撞了,当时他的车右前叶子板撞坏了,撞到我车左后保险杠,我的左后保险杠也被撞坏了,我们停车后,还没等我们报警呢,就来了一个警察,警察问我们知不知道谁的责任,我说知道了,我是全责,因为我的车正在压线时候,进入广场时,而对方的出租车在我后边撞的我。下车后,对方就开始用手机拍照,我说等保险公司来处理,保险公司来之后给出租车定损多少钱我就记不清了,定损之后对方朝我要1200元钱,他还提到修车的误工费,后来我总共给他800元。对方出租车的右前叶子板有刮碰痕迹。保险公司出现场了。我在现场直接给对方800元。

4.被告人高明供述证实,第七起事有,对方赔偿我修车款、误工费8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高明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八】2014年8月8日14时许,在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彩宇广场转盘,被告人高明驾驶吉AY6830号捷达出租车趁韩某甲驾驶的吉B7U527起亚SUV车进入彩宇广场转盘并线之机,故意用出租车右前保险杠碰撞韩某甲车左后保险杠,骗取韩某甲当场赔付修车费1074元、误工费人民币426元,事后韩某甲吉AB7U527起亚SUV车投保的平安保险公司赔付韩某甲1074元,造成被害人韩某甲损失426元,平安保险公司损失1074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平安保险公司出具的赔付信息及保单抄件、赔付情况说明及赔偿列表:载明该公司针对该事故对吉AY6830号机动车定损为974元,对吉B7U527号机动定损为100元,赔付韩某甲1074元。

2.证人车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8日,吉AY6830号出租车与在我公司投保的吉B7U527起亚SUV车发生碰撞,出租车驾驶员为高明,吉B7U527起亚SUV车的被保险人为韩某甲,驾驶员也是韩某甲。交警当时没有出现场,被撞在我公司投保车辆为全责方、出租车一方无责任。

3.被害人韩某甲陈述证实,2014年8月8日14时许,我开吉B7U527起亚SUV车从南四环路进入彩宇广场(生态广场),我刚刚进入转盘时,当时我的车速很慢,在我的车进入生态广场正在压线的时候,后边的一辆出租车突然把我的车给撞了,当时出租车的右前杠撞在我车的左后保险杠。下车后出租车司机说我是全责,然后我们走的快速理赔,我们拍了照片。我们双方来到最近的交警队,交通队认定我家车辆是全部责任。保险公司给对方定损974元,我家车没保车损险,对方司机朝我要误工费426元,我先给对方垫付的,我在三角广场附近的银行取的1500元,在银行门前给对方1500元。后来保险公司把钱给我打进我的账户,打了1074元。当时我的车速很慢,我开车当时我车后面没有任何车辆,当时我就感觉他是碰瓷的,是他在故意撞我,故意制造事故。对方出租车的右前保险杆撞坏了。

4.被告人高明供述证实,第八起事有,对方赔偿我1500元,具体怎么区分的记不清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高明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九】2014年8月10日13时许,在长春市人民广场转盘,被告人高明驾驶吉AY6830号捷达出租车趁李乙驾驶的吉AC709J哈佛H6车进入人民广场转盘并线之机,故意用出租车右前轮碰撞李乙车左后轮,骗取李乙当场赔付修车费700元、误工费300元,事后李乙吉AC709J哈佛H6车投保的平安保险公司赔付李乙吉AY6830号机动车修车款700元、吉AC709J号机动车修车款500元,造成被害人李乙损失300元,平安保险公司损失1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平安保险公司出具的赔付信息及保单抄件、赔付情况说明及赔偿列表:载明该公司针对该事故对吉AY6830号机动车定损为700元,对吉AC709J号机动定损为500元,赔付李乙1200元。

2.证人车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10日,吉AY6830号出租车与在我公司投保的吉AC709J长城哈弗H6车发生碰撞,出租车驾驶员为高明,吉AC709J长城哈弗H6车被保险人是李乙,驾驶员也是李乙。交警当时没有出现场,被撞在我公司投保车辆为全责方、出租车一方无责任。

3.被害人李乙陈述证实,2014年8月10日14时许,我开吉AC709J哈佛H6车进人民广场,刚进转盘的时候,我没看见后面有车,所以我就正常开入人民广场转盘,突然从我后边上来一台出租车,把我的车给撞了,当时他的车右前轮部位撞到我车左后轮胎上面。我们停车后,我对出租司机说你这不就是碰瓷吗,对方司机没吱声,然后对方说走快速理赔,对方司机用手机拍照,动作非常熟练,就像保险公司的似的,然后我俩开车到建设街附近的平安保险公司进行快速理赔。到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给对方定损700元,额外出租车司机朝我要600元的修车误工费,我给他300元,总共给他1000元。当时我就感觉对方是碰瓷的,故意撞我,故意制造事故。而且他的车上只有一点新刮碰的痕这,还有不少是陈旧性的,干脆不是我和他刮碰形成的,可他还往我身上赖。我俩在现场没报交警,也没报保险公司,拍完照片,我俩在事发地附近的交通队报警并报保险公司。

4.被告人高明供述证实,第九起事有,对方赔偿我修车款700元、误工费3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高明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十】2014年8月10日10时许,在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彩宇广场转盘,被告人高明驾驶吉AY6830号捷达出租车趁管某甲驾驶的吉A3110M北京现代车进入彩宇广场转盘之机,故意用出租车右前轮碰撞管某甲车左后轮,骗取管某甲当场赔付修车费、误工费共计500元,事后管某甲吉A3110M北京现代车投保的平安保险公司赔付管某甲吉AY6830号机动车修车款780元、吉A3110M号机动车修车款1050元,造成平安保险公司损失183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平安保险公司出具的赔付信息及保单抄件、赔付情况说明及赔偿列表:载明该公司针对该事故对吉AY6830号机动车定损为780元,对吉A3110M号机动定损为1050元,赔付管某甲1830元。

2.证人车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17日,吉AY6830号出租车与在我公司投保的吉A3110M北京现代车发生碰撞,出租车驾驶员为高明,吉A3110M北京现代车的被保险人为管某甲,驾驶员也是管某甲。交警当时没有出现场,被撞在我公司投保车辆为全责方、出租车一方无责任。

3.证人管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8月17日上午,我开吉A3110M北京现代车进入彩宇广场时,我的车正在并线阶段,突然从我后面上来一台尾号是6830红色出租车撞在我的车左后轮处,这台车的速度非常快,我认为驾驶出租车的司机是故意撞的我,后来交警来到现场,认定我是全责,交警让我们双方去就近的保险公司处理。我在保险公司快速理赔的地点直接给对方的现金,我记忆中的对方朝我要1000多元钱,包括误工费,我记忆中我给他500元现金,后期保险公司把钱打给我。

4.被告人高明供述证实,第十起事有,对方给我修车费、误工费5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高明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十一】2014年9月23日16时许,在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广场转盘,被告人高明驾驶吉AY6830号捷达出租车趁林涛驾驶的吉ABH938斯柯达车进入南湖广场转盘并线之机,故意用出租车右前保险杠碰撞林涛车左后轮,骗取林涛当场赔付修车费、误工费共计人900元,事后吉ABH938车投保的平安保险公司赔付1000元,造成平安保险公司损失1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平安保险公司出具的赔付信息及保单抄件、赔付情况说明及赔偿列表:载明该公司针对该事故对吉AY6830号机动车定损为900元,对吉ABH938号机动车未定损,赔付被保险人张桂梅1000元。

2.证人车某证言证实,2014年9月23日,吉AY6830号出租车与在我公司投保的吉ABH938斯柯达明锐车发生碰撞,出租车驾驶员为高明,吉ABH938斯柯达明锐车的被保险人为张桂梅,驾驶员是林涛。交警当时没有出现场,被撞在我公司投保车辆为全责方、出租车一方无责任。

3.证人林涛证言证实,2014年8月份左右,我开吉ABH938斯柯达车到南湖广场往里并线,我提前打的转向灯,并且我不断向后观察,确定后方无车后,我就开车往里并线,当车并线走一半时我车左后侧车轮被撞,我下车后问他干吗故意撞我车,他叫我看现场,我找了交警,交警告诉我从现场看我负全责。我认为对方故意撞我,因为我往里并线我是经过反复向后观察确认后边无车后才并的线,不应该同后边车相撞。而且即使我们两车相撞,也不应该撞那么严重,我感觉是他把车经过处理了,稍微一碰,他的保险杠就全掉下来了。我当时给对方900元钱,我先垫付的,后来保险公司给我打的钱。我向保险公司报的案。

4.被告人高明供述证实,第十一起事有,对方给我900元,具体怎么区分的记不清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高明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十二】2015年4月27日14时许,在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广场转盘,被告人高明驾驶吉AY6830号捷达出租车趁王某丙驾驶的吉A3858P本田CR-V车进入南湖广场转盘并线之机,故意用出租车右前保险杠碰撞王某丙车左侧,骗取王某丙当场赔付修车费300元、误工费200元,事后吉A3858P车投保的平安保险公司赔付王某丙吉AY6830号机动车修车费300元、吉A3858P号机动车修车费700元,造成被害人王某丙损失200元,平安保险公司损失1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平安保险公司出具的赔付信息及保单抄件、赔付情况说明及赔偿列表:载明该公司针对该事故对吉AY6830号机动车定损为300元,对吉AY6830号机动车定损为700元,赔付王某丙1000元。

2.证人车某证言证实,2015年4月27日,吉AY6830号出租车与在我公司投保的吉A3858P本田CRV车发生碰撞,出租车驾驶员为高明,吉A3858P本田CRV车的被保险人为王某丙,驾驶员是王某丙。交警当时没有出现场,被撞在我公司投保车辆为全责方、出租车一方无责任。

3.被害人王某丙陈述证实,2015年4月27日14时许,我驾驶吉A3858P本田CRV车从前进大街进入南湖广场转盘,我刚刚进入转盘时,当时我的车速不快,走到南湖大路口的时候,后面上来一辆出租车朝我摆手,我们就转到工学院的门口处,下车我问对方怎么了,他说我把他的车碰了,我当时根本就没感觉到碰到对方,看他的车还真是我的车发生刮碰,之后,我就打电话报保险了,保险公司定损1000元,我的车是700元,出租车是300元。我在工学院门口直接给对方500元,其中200元是对方要的误工费。

4.被告人高明供述证实,第十二起事有,对方给我修车费、误工费5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高明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十三】2015年4月22日10时许,在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与电台街交汇处,被告人高明驾驶吉AY6830号捷达出租车趁王某丁驾驶的吉AF151M迈腾车左转之机,故意用出租车前保险杠碰撞王某丁车右侧后门,骗取王某丁当场赔付修车费200元、误工费300元,事后吉AF151M迈腾车投保的平安保险公司赔付吉AY6830号机动车修车费200元、吉AF151M号机动车修车费844元,造成被害人王某丁损失500元,平安保险公司损失1044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平安保险公司出具的赔付信息及保单抄件、赔付情况说明及赔偿列表:载明该公司针对该事故对吉AY6830号机动车定损为200元,对吉AF151M号机动车定损为844元,赔付王某丁1044元。

2.证人车某证言证实,2015年4月22日,吉AY6830号出租车与在我公司投保的吉AF151M迈腾车发生碰撞,出租车驾驶员为高明,吉AF151M迈腾车的被保险人为长春依多化工有限公司,驾驶员是王某丁。交警当时没有出现场,被撞在我公司投保车辆为全责方、出租车一方无责任。

3.被害人王某丁陈述证实,2015年4月22日上午,我开吉AF151M迈腾车从开运街朝南走,在电台街十字路口左转的时候,我已经转过去了,对面的一辆出租车他当时停下了,又启动朝我的车撞来,撞在我车的右侧后门的部位,当时路口的车比较多,车速都不快,我明显看见对方是故意向我撞来,之后我就报警了,又报保险了。我的车右后门上端被对方撞个小坑,对方的出租车没什么损失。保险公司定损数额我记不清了。在现场我给对方500元钱,这500元包括给对方的误工费。

4.被告人高明供述证实,第十三起事有,对方给我修车费、误工费5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高明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十四】2015年4月20日11时许,在长春市二道区东广场转盘,被告人高明驾驶吉AY6830号捷达出租车趁吕某甲驾驶的吉AYW268维特拉越野车进入广场转盘并线之机,故意用出租车右前保险杠碰撞吕某甲车左侧后轮,骗取吕某甲当场赔付修车费500元、误工费400元,事后吉AYW268维特拉越野车投保的平安保险公司赔付吕某甲吉AY6830号机动车修车费500元、吉AYW268号机动车修车费500元,造成被害人吕某甲损失400元,平安保险公司损失1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平安保险公司出具的赔付信息及保单抄件、赔付情况说明及赔偿列表:载明该公司针对该事故对吉AY6830号机动车定损为500元,对吉AYW268号机动车定损为500元,赔付吕某甲1000元。

2.证人车某证言证实,2015年4月20日,吉AY6830号出租车与在我公司投保的吉AYW268车发生碰撞,出租车驾驶员为高明,吉AYW268车的被保险人为吕某甲,驾驶员是吕某甲。交警当时没有出现场,被撞在我公司投保车辆为全责方、出租车一方无责任。

3.被害人吕某甲陈述证实,2015年4月20日上午,我开吉AYW268号维特拉越野车在市内办事,当行驶到东大桥广场转弯时,我当时往左侧并线,我车左侧当时也有一辆出租车和我并排行驶,我车速也不快,对方车也不快。这时我车准备并线,我车侧压到线上,这时我就听到我左侧的出租车撞到我的车上了,对方前右保险杠撞到我车左侧后轮上,我当时报警了。警察到后说是我的责任,并让我俩先把车离开等待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到现场后,我和他们说是我的全责,我当时将现金付给对方,我记得给对方误工费400元。这误工费是对方出租车司机向我要的,理赔对方的车损费我记不准了。我当时感到对方不应该碰到我车上,当时我俩的车速都不快,因为我有保险,也没多想。

4.被告人高明供述证实,第十四起事有,对方赔偿我900元,修车费500元、误工费4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高明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十五】2015年5月20日9时许,在长春市绿园区正阳广场转盘,被告人高明驾驶吉AY6830号捷达出租车趁周某甲驾驶的吉AN879T丰田车进入广场转盘并线之机,故意用出租车碰撞周某甲车左侧后轮轮毂,骗取周某甲当场赔付修车费、误工费800元,事后吉AN879T丰田车投保的平安保险公司周某甲吉AY6830号机动车修车费500元、吉AN879T号机动车修车费1266元,造成被害人周某甲损失300元,平安保险公司损失176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平安保险公司出具的赔付信息及保单抄件、赔付情况说明及赔偿列表:载明该公司针对该事故对吉AY6830号机动车定损为500元,对吉AN879T号机动车定损为1266元,赔付周某甲1766元。

2.证人车某证言证实,2015年5月20日,吉AY6830号出租车与在我公司投保的吉AN879T丰田车发生碰撞,出租车驾驶员为高明,吉AN879T丰田车被保险人为周某甲,驾驶员是周某甲。交警当时没有出现场,被撞在我公司投保车辆为全责方、出租车一方无责任。

3.被害人周某甲陈述证实,2015年5月20日上午9点,我开AN879T丰田车沿着景阳大路由东向西行,我刚刚进入正阳广场转盘,我正在并线,当时我看后面没有车,在我并线快要完成的时候,突然从我的车后来了一台捷达出租车,车速非常快,直接撞在我车的左后轮的轮毂。当时我的车轮毂和后面黑色护板被撞坏,我修车更换的轮毂和护板,我的车一共修车花了2400元。对方的车损在右侧的保险杠损坏,撞完后我俩没经交警,直接找的保险公司走理赔,保险公司出现场的时候,看见出租车保险杠有个裂口,但无法确定是陈旧性的,还是他撞我我形成的,但对方称是刚撞的,没办法,保险公司认定是我的责任,然后走的保险理赔。当时发生碰撞后,没经过交警出现场,直接走的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定损给对方修车需要600元,当时对方司机还朝我要400元的误工费,我只给他200元,我当场一共给他800元现金。我的车修车费花了2400元,除了我给对方的误工费以外,其余均由平安保险公司赔付。钱在保险公司快速理赔的地点我直接给的对方现金800元,后来保险公司把钱给我打过来,加上我自己车的赔付款,一共3000元。

4.被告人高明供述证实,第十五起事有,对方赔偿我800元,修车费600元、误工费2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高明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十六】2015年7月3日14时许,在长春市朝阳区新民广场转盘,被告人高明驾驶吉AY6830号捷达出租车趁杨甲驾驶的吉AS4028本田CRV车进入广场转盘并线之机,故意用出租车保险杠碰撞杨甲车左侧后轮轮毂,骗取杨甲当场赔付修车费500元,事后吉AS4028本田CRV车投保的平安保险公司赔付杨甲吉AY6830号机动车修车款500元、吉AS4028号机动车修车款100元,造成平安保险公司损失6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平安保险公司出具的赔付信息及保单抄件、赔付情况说明及赔偿列表:载明该公司针对该事故对吉AY6830号机动车定损为500元,对吉AS4028号机动车定损为100元,赔付杨甲600元。

2.证人车某证言证实,2015年7月3日,吉AY6830号出租车与在我公司投保的吉AS4028号本田CRV车发生碰撞,出租车驾驶员为高明,吉AS4028号本田CRV车被保险人为杨甲,驾驶员是杨甲。交警当时没有出现场,被撞在我公司投保车辆为全责方、出租车一方无责任。

3.证人杨甲证言证实,2015年几月忘了,我开吉AS4028号本田CRV车在市内办事,当车行驶到新民广场,我往左并线时看了一下后视镜,左侧没有车辆,我就并线了,我当时感到后面有一辆出租车,车速非常快,一下把我的车给撞上了。他的车险保险杠撞到我车的左后视镜,当时我车处在压线位置。这位司机很专业的拿出他的手机照像,他说是我全责,我也看出来是我全责。我当时答应给他200元钱完事,对方不同意,他让我赔他1000元钱,我不同意。他让我们一起到保险公司走快速理赔,之后他领路带我一同来到建设广场的平安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调解,我赔对方现金500元,之后对方又让我再付给他200元误工费,我没有同意,有现场,我付给对方现金500元,保险公司事后把这500元钱打进我的银行卡内。

4.被告人高明供述证实,第十六起事有,对方赔偿我500元,没给误工费。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高明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十七】2015年9月18日12时许,在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广场转盘,被告人高明驾驶吉AY6830号捷达出租车趁刘世军驾驶的吉A4N226面包车进入广场转盘并线之机,故意用出租车左前保险杠碰撞刘世军车右后侧,骗取刘世军当场赔付修车费500元、误工费300元,事后吉A4N226面包车投保的平安保险公司赔付吉AY6830号机动车修车款500元、吉A4N226号机动车修车款100元,造成被害人刘世军损失300元,平安保险公司损失6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平安保险公司出具的赔付信息及保单抄件、赔付情况说明及赔偿列表:载明该公司针对该事故对吉AY6830号机动车定损为500元,对吉A4N226号机动车定损为100元,赔付被保险人赵某甲600元。

2.证人车某证言证实,2015年9月18日,吉AY6830号出租车与在我公司投保的吉A4N226面包车发生碰撞,出租车驾驶员为高明,吉A4N226面包车被保险人为赵某甲,驾驶员是刘世军。交警当时没有出现场,被撞在我公司投保车辆为全责方、出租车一方无责任。

3.被害人刘世军陈述证实,2015年9月一天中午11时许,我开吉A4N226小型面包车从西安大路进入人民广场,进入人民广场后,在我往长春大街右转的时候,突然被后面上来的一台出租车把我的车给撞了,当时他的车的左前杠撞在我车的右后部位,当时车辆不多,车速也就20-30迈左右,我很奇怪对方是怎么撞上我的,正常情况下,稍微踩一下刹车就能避让过去,我和对方说了10多分钟,我说给他200元他走就得了,他不干,说我全责,我们拍完照片就去的朝阳区交警队,到交警队后,有一个穿制服的警察看照片后,说我全责,我就和对方到建设广场附近的快速理赔,保险公司定损500元,他又朝我要误工费,我给了他800元钱,他拿钱后,很快就走了。

4.被告人高明供述证实,第十七起事有,对方赔偿我修车费500元、误工费3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高明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十八】2015年6月9日17时许,在长春市生态广场转盘,被告人高明驾驶吉AY6830号捷达出租车趁陈某乙驾驶的吉AGY605尼桑轩逸车进入广场转盘之机,故意用出租车右前保险杠碰撞陈某乙车左后保险杠,骗取陈某乙当场赔付修车费600元、误工费400元,事后吉AGY605尼桑轩逸车投保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赔付保险人人民币6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陈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6月9日17时许,我开吉AGY605尼桑轩逸车从生态大街由南往北准备进入广场,我刚刚进入转盘时,当时我的车速很慢,在我的车进入生态广场在压线的时候,后边的一辆出租车突然把我的车给撞了,当时出租车的右前杠撞在我车的左后保险杠,下车后出租车司机说我是全责,我们理论了一个多小时,由于我着急办事,我也就无奈默认了。当时我的车速很慢,正值高峰时段,我当时就感觉他是碰瓷的,是他在故意撞我,故意制造事故。对方出租车的右前保险杆撞坏了。我和对方走的快速理赔模式,保险公司给对方定损600元、误工费400元,一共是1000元钱,我在二道交通队门前马路对面,直接把1000元钱给了出租车司机,我的车因为没有车损险,我就自己花800元修好了,我给对方修车,后来保险公司把600元给我打到我的账户了。

2.被告人高明供述证实,第十八起事有,对方赔偿我修车费600元、误工费4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高明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十九】2015年8月2日2日中午许,在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广场转盘,被告人高明驾驶吉AY6830号捷达出租车趁王某戊驾驶的吉AHU892斯柯达车进入广场转盘并线之机,故意用出租车右前保险杠碰撞王某戊车左后侧,骗取王某戊当场赔付修车费、误工费人民币共1200元,事后吉AHU892斯柯达车投保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赔付保险人人民币1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王某戊证言证实,2014年8月2日中午,我开车拉着我的客户办事,从正阳街方向进入景阳广场,当时车辆不多,我进入广场的车速也不快,在进入广场并道的时候,我也没注意就从后面上来一辆车,撞在我车上,感觉有车撞我的车,我立即停车,看见一辆出租车的右前位置撞在我车的左后轮的位置,在案发附近有一交警协勤,过来说是我的责任,我就打电话报保险公司,公司让我走快速理赔,我就和出租车到附近名车广场附近的一个4S店,经过保险公司评估,定为1200元左右,我当时就把现金给了对方,当时对方朝我要误工费,我没给他。过后,保险公司把钱打入我的账户。当时没有报交警及保险公司出现场,当时旁边有一交警协勤,说是我的责任,就没打电话报警。

2.被告人高明供述证实,第十九起事有,对方赔偿我修车费、误工费共12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高明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除上述证据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

1.抓获经过:载明2015年11月18日,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刑警大队重案一中队经工作,在绿园区青年路工行小区将涉嫌骗保的被告人高明在家中抓获。

2.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载明被告人高明出生于1973年4月1日等自然情况及该人无前科劣迹。

3.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库:载明吉AY6830号捷达牌小型汽车的自然情况,所有人为吉林省华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人高明具有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资格。

4.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载明该公司的自然情况及具有营业资格。

5.扣押及返还清单:载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高明作案时使用的捷达出租车(吉AY6830号)一台,并返还被告人高明家属。

6.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①公安机关对其余可能被诈骗的保险公司,如人民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大地保险公司等单位进行了查询,上述各个单位均表示未查到可疑案件。②关于第十八起、第十九起事实,太平洋公司拒绝出证。

7.被告人高明供述证实,我是华阳出租车司机,我驾驶吉AY6830号这台车,这台车是我2013年花了13万余元购买的。我的车辆保险在人民保险公司保险,保了司乘和三者险,这台出租车是我一直驾驶的,每天白天开大班。我驾龄十年,以开出租车为生。2014年至今,我驾驶的出租车一共发生过多少次交通事故记不清了。我发生交通事故一般都是报交警处理,有交警定责,然后保险公司赔款。我记不清有没有一天多次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2014年6月至今,人名我记不住了,我发生过事故,就是经交警,然后保险公司理赔、修车。我发生交通事故一般在广场转盘处。事故一般都是我在内侧车道行驶,对方车辆变更车道的时候发生的,发生事故后我报警,让交警处理,由警察定责。我一般都是我的车前侧的保险杠和叶子板部位受损,对方车辆一般都是后保险杠或者轮毂受损。我处理过的这些事故一般都是对方全责。交警定责后,如果对方全责,就由其通知保险公司,过来定损,然后评估多少钱,经我认可后,先由对方当事人把钱垫付给我,我就可以走了,然后由对方的保险公司把钱再给保险人。保险公司给我的钱包括修车的钱和误工费。我收到钱后修车了,在汽贸城附近的小型汽车修配厂。我修复前侧的保险杠和叶子板,叶子板更换和喷漆大约六七百元钱左右,前侧的保险杠更换和喷漆大约七百左右。每次对方大约赔付我多少钱记不清了。2014年至今,我驾驶的出租车,一共发生了多少起交通事故我不记得了。我的车发生交通事故,一般都是对方违法变更车道,我没察觉。当对方变更车道的时候我来不及躲开,我车速大约四十或者五十公里左右。发生事故的时候是否有乘客我记不清了。我得到的赔偿款除了用于修车之外,主要是弥补我的误工费。我一共从交通事故中得到多少赔偿款记不清了,都修车了。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我踩刹车了。对方撞到我车后我采取制动措施了。我不知道其他车辆会强行变更车道,对方车辆是在我的侧前方变更车道的。我车在对方车辆的侧后方、本车道内行驶。发生事故的位置一般都在我的行驶车道内,我在发生事故的时候,没有加速行为。我与对方相撞不是我故意撞的,都是对方的责任,遇见对方的时候我没有加速行为。起诉书指控我的每起赔付的钱数都对。肇事时车辆都是我开的。我没有主动避让对方车辆,但我没有犯罪,我不是故意撞的,我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是1996年领的驾驶证。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高明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高明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在道路上采用驾车故意撞击其他车辆的方法制造交通事故,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高明关于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高明的违法所得款,应返还给各被害人。综合本案的具体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明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19年11月18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高明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元,返还被害人张甲;退赔人民币二百元,返还被害人曾某甲;退赔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返还被害人钟某甲;退赔人民币三百元,返还被害人李某甲;退赔人民币一百五十元,返还被害人张某乙;退赔人民币四百二十六元,返还被害人韩某甲;退赔人民币三百元,返还被害人李乙;退赔人民币二百元,返还被害人王某丙;退赔人民币五百元,返还被害人王某丁;退赔人民币四百元,返还被害人吕某甲;退赔人民币三百元,返还被害人周某甲;退赔人民币三百元,返还被害人刘世军;退赔人民币四百元,返还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四百元;退赔人民币一万六千四百一十四元,返还被害单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 革

人民陪审员  张美玲

人民陪审员  宫秀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冰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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