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开军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2016-09-27 01:46
罪犯郑开军,男,1982年9月8日生,贵州省遵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0月29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从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6月4日。2014年1月20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原判没有执行的刑罚七个月零四天,并处罚金2000元。最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2月26日止)。

2016年8月19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开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4年5月至2016年5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罚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郑开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郑开军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开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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