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旭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2016-09-27 01:46
罪犯张旭,男,1991年12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3年9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少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3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

2016年8月19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追求改造,遵守监规,“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 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两次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罚金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旭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张旭减刑六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旭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15 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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