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清林贩卖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2016-09-27 01:45
罪犯周清林,男,1957年2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该犯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6年6月被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03年11月减刑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4月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1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20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义刑初字第57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系累犯,毒品再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8月9日起至2020年11月8日止)。2014年10月9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74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清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8日止)。

2016年8月19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清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4年4月至2016年3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罚金未履行,且系累犯,毒品再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清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周清林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清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4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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