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磊准予撤回假释决定书

2016-09-27 01:45
决 定 书

罪犯朱磊,男,1994年9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7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修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

2016年8月19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贵州省福泉监狱于2016年8月29日申请撤回假释建议书。

本院认为,罪犯朱磊在提请假释期间,自制、私藏便服,严重违反监规纪律。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撤回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撤回(2016)福监减字第294号对罪犯朱磊的假释建议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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