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海浪聚众斗殴假释裁定书

2016-09-27 01:45
罪犯廖海浪,男,1994年12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7日贵州省印江县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印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廖海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引诱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总和四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1月3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

2016年8月19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海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廖海浪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廖海浪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1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肖 宇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