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2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义刑初字第63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桂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二年零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二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止)。
2016年8月19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桂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被评为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桂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桂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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