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3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赫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郭帝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连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4000元(已履行,并取得受害人谅解)。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7月1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19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5月5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
2016年8月19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两次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其民事赔偿已履行,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郭帝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帝予以假释(刑期至2018年5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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