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岗贵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减刑裁定书

2016-09-27 01:44
罪犯付岗贵,男,1976年4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2年5月2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钟刑重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付岗贵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聚众斗殴、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0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终第65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1)黔钟刑重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付岗贵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6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2015年6月12日本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157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25日止)。

2016年8月19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付岗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刑未履行。该犯系三级残疾。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付岗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付岗贵减刑五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付岗贵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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