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正和故意伤害假释裁定书

2016-09-27 01:44
罪犯陈正和,男,1960年6月11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2年5月21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威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6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2014年12月23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379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正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20日止)。

2016年8月19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正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正和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正和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6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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