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苓放火减刑裁定书

2016-09-27 01:43
罪犯余苓,1988年10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2年8月20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仁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止)。

2016年8月19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规,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三课”学习认真,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 2012年12月至2016年5月连续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余苓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余苓减刑四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余苓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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