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俊军强奸罪减刑裁定书

2016-09-27 01:43
罪犯杨俊军,男,1980年11月9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1年7月20日被贵州省玉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玉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 月 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 2015年6月29日本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157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俊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至2017年6月17日止)。

2016年8月19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俊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俊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杨俊军减刑五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俊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7年 1月17 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肖 宇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