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文光:
你因犯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不服本院(1997)遵刑终字第02号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申诉人的行为没有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起申诉,请求撤销原判,宣告申诉人无罪。
本院复查认为,你以农民负担过重为由,虚构和歪曲事实真相,欺骗、煽动群众抵制政府行为并非法剥夺工作组成员的人身自由的事实,有工作组成员黄祖良等人的陈述、证人郑周瑜等人的证实及你书写的大字报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你的行为严重扰乱了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秩序,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拘禁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恰当,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情形,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0一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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