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细光嫖宿幼女假释裁定书

2016-09-27 01:43
罪犯杨细光,男,1957年9月4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4年7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碧刑初字第3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1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终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6月8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止)。

2016年8月19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细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细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细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6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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