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2015 年 2 月 13 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 12 月 31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 年 1 月 7 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 年 2 月 24 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3 月 10 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审理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 2016 年 5 月 4日作出(2016)黔 0302 刑初 263 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韩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6 年 7月 28 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颖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庭审过程中,上诉人韩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韩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韩某某撤回上诉。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 0302 刑初 263 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在军
代理审判员 谭展刚
代理审判员 谭应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泽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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