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终274号
原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征宇,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于吉林省辉南县,汉族,户籍地长春市宽城区,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岳雪松,吉林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栗增艳,女,1971年3月6日出生于吉林省辉南县,汉族,户籍地长春市宽城区,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辩护人赵城锋,吉林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征宇、栗增艳犯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5)宽刑初字第53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贾征宇、栗增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慧颖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贾征宇及其辩护人岳雪松、上诉人栗增艳及其辩护人赵城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5)宽刑初字第53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东鹤
代理审判员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张 松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常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