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印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9-26 20:02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2403刑初21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印新,出生于吉林省敦化市,住敦化市。曾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因涉犯嫌盗窃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敦化市看守所。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以敦检刑检刑诉(2016)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印新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程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印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8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李印新来到敦化市百货大楼后院,趁无人之机,从门柱小窗户进入一楼商场内,用撬棍将“雷诺”手表专柜拉门撬开,窃取“依保路”、“雷迈” 牌男女手表共79块(价值人民币41 956.25元);后又在被害人马某某经营的“箱包一组”柜台窃取黑色“法图曼”牌男士夹包一个(价值人民币150元)、土黄色“法图曼”牌男士夹包一个(价值人民币150元)、深绿色“布可”女包一个(价值人民币50元);在被害人苗某某经营的“袋鼠女包”专柜窃取 “沃尔莎琪”牌女士拎包一个(价值人民币300元),用于存放窃取手表。后将黑色“法图曼”牌男士夹包和“沃尔莎琪”牌女士拎包遗弃现场。

案发后,“依保路”、“雷迈” 牌男女手表79块、黑色“法图曼”牌男士夹包、深绿色“布可”女包、“沃尔莎琪”牌女士拎包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印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照片,物证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盗现场方位及平面图,刑事判决书,敦化市价格认定中心关于对手表等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及发还清单,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程某某、马某某、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印新的供述与辩解,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印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李印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李印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印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印新退赔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济民

审 判 员  王翠玲

代理审判员  白明彬

二○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尹婕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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