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524刑初10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女,195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工人,柳河县人,现住柳河县。曾因煽动闹事,为法轮功护法,于2001年2月19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犯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9年3月23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09年4月10日被柳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同年5月27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2月23日被柳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6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后,由柳河县公安局于2016年8月15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检刑检刑诉(20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立洋、孙京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某自1996年开始习练法轮功,1997年7月国家取缔法轮功后依然坚信法轮功歪理邪说。2001年2月因到北京天安门广场“护法”煽动闹事,被通化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解教后,沈某某不思悔改,仍从事法轮功活动。2009年期间,沈某某先后向法轮功信徒朱某某(已判决)、陈某某传播法轮功宣传品,其中法轮功宣传书刊100多册,含有法轮功内容的福贴4张,法轮功护身符10个,不干胶宣传单143张,印有法轮功内容的一元面额人民币200张。沈某某还换取了印有法轮功内容的一元面额人民币100张用于自己传播,到案发前已经传播了30张。公安机关在沈某某、朱某某处依法扣押宣传品6种,共计627份。以上宣传品经通化市公安局国保支队鉴定,均系法轮功违法宣传品。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沈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沈某某自1996年开始习练法轮功。2001年2月,沈某某因到北京天安门广场为法轮功“护法”,煽动闹事,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9年,沈某某向法轮功信徒朱某某(已判决)、陈某某传播法轮功宣传品,其中法轮功书刊100余册,法轮功福字贴4张,法轮功不干胶宣传单139张,法轮功宣传币123张,法轮功护身符10个。同时,公安机关从沈某某住处查获法轮功明慧周刊1本、法轮功宣传币70张、法轮功录音磁带2盘、写有法轮功内容的信封1个及纸条1张、法轮功福字贴6张。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被抓获归案。
经审理查明,能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沈某某供述:
2000年12月被劳教一年半(因法轮功)。 今天从她家搜查到的录音带是最早练法轮功剩下的,明慧周刊是前几天别人送的,扣押的那些人民币是她女儿收水费收来的。
她52岁那年遇到李某某,李某某让她练,说不能放下。过了挺长时间,李某某又去了,跟她说你也没事了,就练吧。李某某给了她一本练功磁带,后来又给了她明慧周刊及明慧周刊的导航。明慧周刊,我给过陈某某两本。2009年以前,陈某某到她家串门,看见她家有明慧周刊,就要走了。她经常联系的法轮功人员有李某某、朱某某、陈某某,都是以来她家串门的方式联系的。李某某来她家串门,给她一本练功磁带、一本“导航”、一本明慧周刊。她花了92元钱在柳河商厦买了一个MP3,让朱某某给录的练功曲,后来MP3摔坏了,就扔了。明慧周刊和带有法轮功字样的钱是拿出来给别人的。她收到的法轮功用品有:一盘练功磁带、一本“导航”、六个带有法轮功的福贴,明慧周刊记不住(是多少了),从2006年至今,每周都收。李某某给的那个磁带早就坏了,不能用就扔了。2009年3月19日出版的明慧周刊是李某某安排别人送的。5203元现金是她女儿收水费时准备给人家找“零”用的,放在她那寄存,是公款。这些钱里有带宣传法轮功字样的“真相币”是收水费时收上来的。
大约在2008年10月下旬,朱某某与陈某某来她家次数比较多,一直到元旦。他俩来她家拿走了七八期的明慧周刑,还要过好几期法轮功“周投”,陈某某还在这期间拿走过一本法轮功的“安全通讯手册”。朱某某在这期间还在她这拿走过法轮功“书面心得交流”小册子,拿几本记不清楚了。2007年夏天,她在街里遇见王某某,之后开始与王联系。以后的法轮功宣传资料都是王某某给的。王某某给过她明慧周刑,从2007年到现在期期都给,每期给一本。王某某还给过她一本安全通讯手册;给她每期的明慧周刑时就带有每期的法轮功“周投”;还给过她法轮功书面心得交流会的特刑,以前的是六七期,也就给过她六七本。这个书面心得交流会是两年一次的,这回是二十期,二十期就是二十本。她想起来,她换的法轮功真相币是从王某某那里换的。她是在2008年11月初,具体是通过怎么样的情景换的真相币,记不清了。当时给王某某拿了一百张一元票面的人民币,过几天王就把钱拿了回来 ,带有法轮功字样的真相币,都是一元的一百张。这时朱某某到她家,她让朱某某看她的真相币,之后朱就给她拿了二百张一元钱票面的钱,她就给朱换,也是在王某某那换的。她的真相币,花了三十元,还剩七十元钱。王某某还给她一本九评小册子。王某某给她送法轮功材料的时间不太固定,材料都是用方便袋装的,通常都是晚上给她送。王某某给她送过明慧周刑、真相币、书面心得交流会的特刑、法轮功安全通讯手册、法轮功周刑、法轮功福贴、法轮功九评共产党书刑。
2008年10月份到2009年元旦,陈某某和朱某某来她家为,她给过朱某某与陈某某七八期明慧周刑,给朱某某换过法轮功真相币,给过朱某某法轮功周刑,“书面心得交流会”的特刑,陈某某在她家拿走过法轮功安全通讯手册和九评共产党。当时王某某给她的法轮功福贴,给没给朱、陈二人记不清了,别人没给过。
2009年她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一段时间后,因为血压持续升高,公安机关就给她取保候审了。她被取保候审后,因为害怕被处理,就“弃保”,离家出走了,跑了六七年。她除了法轮功的事再没有别的前科劣迹了(2001年2月19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她当年的讯问材料供述的都属实。她从1997年至今,一直习练法轮功,为了身体健康不敢不信。2009年3月份,公安机关在她家扣押的法轮功宣传品,她记得有真相币、明慧周刑,但具体数量记不清了。朱某某从她这换走一些真相币。
2、证人李某某证言:她认识沈某某,有时候到沈某某家坐一坐。2005年,她被拘留一个月,回来后,她把一小包法轮功资料给了沈某某。这一小包里有点书,主要是真相资料,具体是些什么记不清了。有风雨天地竹,还有一些小卡片,估计不到一百份。她练法轮功就是沈某某介绍的,当时在教育局院里,是1997年的时候。她和沈某某在一起主要是唠嗑,说一些法轮功的事,但资料就给过沈某某一次。从九台“劳教”回来,她劝过沈某某练法轮功,但那时沈某某主要和李某乙联系,所以不向她要书和资料。李某乙给她,也给沈某某法轮功宣传资料。
3、证人朱某某证言:印有法轮功宣传口号的一元面值的人民币是他大约在一个月以前(2009年2月份)在沈某某家取的,只取了这一回,取了一百多张,具体数记不清了。是用一元钱换一张印有法轮功宣传口号的人民币,换回来后,他准备买东西花这些钱,他也花出去几张,但数量不多。明慧周刑、小册子、宣传单都是从沈某某家取的,取到现在,大约有二年左右,一共取了二三十次,每次取一期,具体能有多少份,记不清了。不干胶宣传贴也是从沈某某家取的,是在今年二月份拿的,拿了多少不清楚,就拿了一捆回来,拿回来准备出去贴,但还没来得及贴就被警察搜查出来了,搜出来时还没有打开捆。“九评”共产党是他在他家楼口捡的。他以前就认识沈某某。大约三四年前,他俩在街上遇见了,唠了一些法轮功的事,然后就到沈某某家里,发现沈某某家有这些宣传资料,从那以后就经常到沈某某家取。他家的“柳河仪语”也是从沈某某家取的。他家的法轮功物品是从沈某某家取的,取这些物品,一是自己看,二是向楼梯口住户送。
4、证人陈某某证言:她家的法轮功物品都是沈某某给的。沈某某与朱某某接触的多,主要给朱某某了。沈某某也给过她法轮功物品,也就一二次吧。“九评共产党”是沈某某给的。她认识王某某,不过不联系了。发完正念之后,沈某某给过她和她丈夫朱某某几期明慧周刑。
5、证人杨某某证言:沈某某是他妻子。沈某某是在今年七月分不在家的。因为法院传沈某某开庭,没法就走了。
6、常住人口查询:证实沈某某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7、抓获经过:证实沈某某被抓获归案。
8、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沈某某曾为法轮功“护法”,煽动闹事,于2001年2月19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
9、柳河县公安局建设派出所出具的案件说明:证实王某某及姜某某在逃。
10、刑事判决书:证实朱某某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9年8月6日被柳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11、柳河县公安局建设派出所出具的“沈某某非法传播的法轮功宣传品种类和数量认定”:证实沈某某非法传播的法轮功宣传品共计6种,627份。
12、关于法轮功邪教违法宣传品集中销毁的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在沈某某家扣押的法轮功邪教违法宣传品经鉴定后于2009年6月18日统一集中销毁。
13、改变强制措施审批表及门诊诊断书:证实沈某某因患有疾病,于2009年5月27日被公安机关改变强制措施。
14、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实物照片:证实⑴公安机关从沈某某住处查获明慧周刊1本、法轮功宣传币70张、法轮功录音磁带2盘、写有法轮功内容的信封1个及纸条1张、写有“真善忍好”的福字贴6张,并予以扣押。⑵公安机关查获沈某某女儿杨某乙持有的印有法轮功内容的一元纸币10张,并予以扣押。⑶公安机关从朱某某家查获印有法轮功宣传口号的不干胶宣传贴139张、宣传币123张、法轮功“福贴”4张,法轮功书刑117份(“明慧”类的96册,通讯安全手册2册,九评共产党3册,),法轮功护身符10个、书信1封、洛杉矶市讲话1本(打印)、法功功心得体会25张(打印)、“法轮功打印本”1本、法轮功学习笔记43本(手写)、华盛顿国际法会上讲话1张(手写)、正念的作用1张(手写)、解梅花付后三段1张(手写)、“百姓”2本(打印)、法轮功台历1个、法轮功磁带46盒、法轮功光碟59张、录放机一台、电脑1台,并予以扣押。
15、鉴定意见书:证实公安机关从沈某某、朱某某等人处扣押的宣传品6种,合计627份,均为法轮功违法宣传品。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沈某某认为朱某某家里的法轮功宣传品不全是她提供的。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明知是邪教宣传品而予以传播,其中尚未传播的及已经传播的传单、图片、标语等邪教宣传品数量累计达到300份以上,书刑累计达到100册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某曾为法轮功“护法”,煽动闹事,而被劳动教养,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所查获的邪教宣传品有一部分尚未传播出去,可酌定对沈某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沈某某于2009年4月10日被柳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同年5月27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已羁押48日,即刑期自2016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艾鹏飞
人民陪审员 贺广武
人民陪审员 刘洪文
二0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