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302刑初63号
公诉机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殿明,男,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捕前暂住吉林市高新区。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抓获,临时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同月26日被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西检刑检刑诉(201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殿明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邸连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殿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赵殿明以为被害人李某某的女儿韩某办理长春市电业系统的工作为名,分三次骗取李某某人民币共计35万元。赵殿明收到钱后并未帮助李某某的女儿韩某办理工作事宜,骗得的赃款人民币35万元均被赵殿明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殿明并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于某某的证言,公诉机关提交的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赵殿明户籍信息、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银行交易凭证,赵殿明书写的还款书,于某某手机短信截图,审讯视频光盘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殿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赵殿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态度良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期限、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殿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2022年11月22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赵殿明退赔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35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李 响
人民陪审员 刘力平
人民陪审员 秦志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殷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