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俊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2016-09-26 20:01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7504刑初54号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甲,吉林省敦化市人,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敦林检刑诉(2016)第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淑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彭某甲驾驶自家的车牌号为×××的奇瑞轿车拉乘赵某某去朋友家玩,当车行至黄大公路14公里处时,因操作不当,轿车驶出路外撞在树上,致车内的赵某某受伤。后被告人彭某甲让哥哥彭某乙打电话报警,并同哥哥一起将赵某某送至医院治疗,支付全部医疗费。经鉴定,被告人彭某甲醇含量浓度为101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某、彭某乙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物证照片,投案自首说明,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甲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其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龚凤平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薇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