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守全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9-26 20:01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104刑初537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守全,男,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赵铁星,吉林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检刑诉(2016)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守全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金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守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7日17时许,被告人李守全和韩某(在逃)经事先预谋在长春市朝阳区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谎称租赁汽车为日常使用,租赁了一辆速腾轿车(价值人民币130,655.00元),随后将该车质押得赃款39,000.00元,并将部分赃款用于其二人挥霍。

被告人李守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内容。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守全被韩某所骗,属从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7日,被告人李守全伙同韩某(在逃)经事先预谋谎称租赁汽车为日常使用,在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其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一辆速腾轿车(价值人民币130,655.00元),随后将该车质押给一家贷款公司得赃款39,000.00元,并将部分赃款用于其二人挥霍。案发后,汉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该贷款公司达成协议,向其支付50,000.00元,该贷款公司将车归还。现速腾轿车已归还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某汽车服务公司服务协议、汽车质押借款协议书、证人李某甲、王某某证言、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被告人李守全的供述、鉴定意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守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案发后,被告人李守全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李守全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守全属从犯的辩护意见。合议庭评议认为因其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均参与了策划、实施等重要环节,被告人李守全不属于从犯,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合议庭不予支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守全系初犯有坦白情节,合议庭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守全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贺维民

审 判 员  李 鹏

人民陪审员  孙 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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