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6)吉03刑申21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谢某某:
你因王某某非法拘禁一案对梨树县人民法院(2012)梨刑自重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本院(2012)四刑终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撤回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起诉不是申诉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审法院拖延违法办案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审查认为,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申诉人谢某某与梨树县公安局达成协议,并领取救助资金七万元后,撤回对被告人王某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审裁定准许自诉人谢某某撤回对被告人王某某的告诉并无不当。经查,原审法院审理期间并不存在超审限办案问题,故谢某某的申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