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104刑初275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辛红芳,女,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诉(20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红芳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金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红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8日,被告人辛红芳在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于2013年6月16日开始透支使用。2015年2月9日最后一次还款后,经交通银行催收员多次有效催缴,超过三个月后其仍拒不还款。至案发时,该卡欠款本金累计人民币98,867.01元。案发后,被告人辛红芳已将涉案信用卡透支的本金及利息全部结清。
被告人辛红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服法。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8日,被告人辛红芳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于2013年6月16日开始透支使用,2015年2月9日最后一次还款后,经交通银行催收人员多次有效催缴,超过三个月后其仍拒不还款。至案发时,该卡欠款本金累计人民币98,867.01元。
案发后,被告人辛红芳已将涉案信用卡透支的本金及利息全部结清。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辛红芳的供述;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及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提供的报案材料、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提供的持卡人账单查询、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提供的催收记录、还款承诺书、交通银行吉林省分行账单,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红芳办理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经银行多次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拒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信用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一款【自首】、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刑期】、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计算与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刑的适用】、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辛红芳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卷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田跃威
审 判 员 于海江
人民陪审员 孙 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