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9-23 14:37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刑更616号

罪犯李晓东,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辽源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5日作出(2002)辽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晓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5000元。服刑期间,于2008年3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0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9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6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晓东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李晓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李晓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2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宇

代理审判员  王 雪

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路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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