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铁仁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9-23 14:37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刑更618号

罪犯徐铁仁,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桦甸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桦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铁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罚金人民币5万元。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6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铁仁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财产刑3000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徐铁仁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徐铁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26日起至2025年7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宇

代理审判员  王 雪

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路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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