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林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9-23 14:23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刑更621号

罪犯张林林,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3日作出(2002)四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林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5日作出(2002)吉刑核字第108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04年7月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服刑期间,于2010年1月8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6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林林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张林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张林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8日起至2028年3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宇

代理审判员  王 雪

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路其会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