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庆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9-23 14:23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刑更499号

罪犯孔庆林,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宽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庆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与原判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已缴纳)刑期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6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孔庆林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罚金刑2000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孔庆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孔庆林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宇

代理审判员  王 雪

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

二○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路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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