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海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9-23 14:23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刑更591号

罪犯陆海,男,1987年1月11日生,汉族,无文化,吉林省蛟河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6日作出(2009)蛟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服刑期间,于2013年5月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6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陆海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陆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陆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5日起至2025年5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宇

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

代理审判员  王 雪

二○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路其会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