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刑更627号
罪犯于世斌,男,1980年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蛟河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本院于1999年10月8日作出(1999)吉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世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服刑期间,于2004年12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4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6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于世斌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罚金刑2000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于世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于世斌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宇
代理审判员 王 雪
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
二○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路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