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雪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9-23 14:22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刑更560号

罪犯姜雪辉,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永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3)永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雪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552.05元,追缴盗窃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0元上缴国库。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6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雪辉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赔偿金1000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姜雪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姜雪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5月30日起至2027年5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宇

代理审判员  王 雪

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

二○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路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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