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刑更571号
罪犯左少昆,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0日作出(2004)长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左少昆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服刑期间,于2007年8月3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2013年9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6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左少昆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财产刑1000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左少昆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左少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3日起至2022年9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宇
代理审判员 王 雪
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
二○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路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