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2刑终169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荣祥,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永吉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红,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海水,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永吉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国辉,吉林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永祥,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曾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09年2月21日被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现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永吉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周文祥,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2016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荣祥、郑海水、林永祥、周文祥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5)永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林荣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郑海水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三、被告人林永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四、被告人周文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五、将扣押的六百五十八根木材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林荣祥、郑海水、林永祥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丽英、代理检察员张一帆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林荣祥及其辩护人刘红、上诉人郑海水及其辩护人王国辉、上诉人林永祥及原审被告人周文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伟华
代理审判员 徐建玉
代理审判员 王 林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博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