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贞武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9-21 20:04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83刑初19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系德惠市大房身镇西化吉村文书。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检刑诉[2016]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贪污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继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在担任德惠市大房身镇西化吉村文书期间,利用协助镇政府管理发放农村泥草房补助金和申报危房改造的职务便利,于2011年5月将自己家新建的房屋,以妻子王某某(不是低保户)的名按低保户申报泥草房和危房改造套取补助金人民币11000元,据为己有。于2013年将不具备危房改造条件的本社10社周某某家以李某甲的名义申报危房改造户,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人民币20500元,此款套取后,被周某某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所套取的11000元已退还,周某某套取的人民币20500元已退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唐某某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某在担任德惠市大房身镇西化吉村文书期间,利用协助镇政府办理农村泥草房和危房改造的职务便利,于2011年5月将自己家新建的房屋,以妻子王某某(不是低保户)的名按低保户申报泥草房和危房改造,套取补助金人民币11000元,据为己有。于2013年将不具备危房改造条件的本村10社周某某家以李某甲的名义申报危房改造户,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人民币20500元。此款套取后,被周某某据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将违法所得11000元上交至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被检察机关予以扣押。周某某套取的人民币20500元也已退还 (暂由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收缴) 。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农村危房改造分户档案及发放表(侦查卷宗78-170页):危房改造的申请、审批、评议、登记、鉴定、协议、危房改造竣工验收、抽查、资金发放影像资料等。

2、户籍信息证明(侦查卷宗161页):证实被告人唐某某1973年8月26日生,住德惠市大房身镇西化吉村刘家屯2组。

3、证明(侦查卷宗163页):证实经选举被告人唐某某自2010年至今担任大房身镇西化吉村文书(会计)。

4、证人周某某证言(侦查卷宗26-29页):证实被告人唐某某为不符合条件的周某某报的危房改造,是以李某甲的名义报的。在银行取款时,周某某签的是李某甲的名。周某某得到补助款20500元。

5、证人李某甲证言(侦查卷宗30-33页):证实她家曾经以他丈夫王金富(已故)名义报过危房改造补助,但是没有以她的名义报过。她家只申报过一次。只领过一次补助金存折。危房改造分户档案前的举牌照片是她外甥周某某。她外甥周某某曾经找过她让在她家旧房子前照几张相,并且还借过她家的户口本

6、证人王某某证言(侦查卷宗37-39页):证实她家以她名义申报过泥草房和危房改造,得到过8000元的泥草房补助金和6000元的危房改造补助金。都是她丈夫唐某某报的。2011年10月1日到2012年3月31日期间她家是低保户。但是不知道2011年申报泥草房的时候是不是低保户。

7、证人慈某某证言(侦查卷宗40-41页):证实2011年作为大房身镇副镇长在大房身镇主管民政部门和社会保障工作。泥草房改造由民政部门负责,2008年至2011年有泥草房改造。每年申报前,镇里相关领导和民政部门工作人员都会给各村书记和会计开会宣布泥草房改造政策并传达文件,同时严肃纪律。每年泥草房改造申报时间是5、6月份。泥草房改造申报时,申请低保户但未被批准的改造户不允许按低保户申报泥草房改造。申请条件是农户住房是泥草房的,本人按规定实际新建住房,向本村会计提出申请,再由会计向本乡镇民政部门填表申报。

8、证人夏某某证言(侦查卷宗42-43页):证实2011年和2012年任大房身镇武装部长主管负责危房改造的城建所。2011年危房改造户是从当年进行泥草房改造的低保户中产生的,补助金也是统一6000元。危房改造申请补助金需要的条件是农户经鉴定为危房的,本人按规定实际新建住房,向本村会计提出申请,再由会计向本乡镇城建所填表申报。验收时都是各村会计领着逐户实地验收,各村会计指认哪户就是哪户,我们也不了解实际情况。

9、证人李某乙证言(侦查卷宗44-45页):证实李某乙作为2011年4月以来的民政助理,职责主要是负责泥草房改造、大病救助、低保、五保户的管理等工作。证实泥草房改造是2008年至2011年,泥草房改造程序是由改造户向所在社的社主任提出申请,并报到所在村,经村负责人审核后报到乡镇政府民政办。2011年泥草房补助标准是一般户3000元,低保户6000元、五保户和老兵是8000元,2011年低保户、五保户和老兵省里又多给补助2000元。首先改造户必须要有泥草房,并且必须是新建或者是购买砖瓦结构的房子后,国家才能给予补助。2011年正在申请低保户但尚未得到审批的改造户不可以按照低保户申报并领取补助金。西化吉村的泥草房改造填报工作由会计唐某某负责。

10、证人曹某某证言(侦查卷宗46页):证实其在大房身镇政府负责城建工作,危房改造工作镇里已经开会部署了,验收是根据各村会计领着指认进行的。申报工作是每年的5、6月份。

11、证人刘某某证言(侦查卷宗47-49页):刘某某任大房身镇西化吉村书记。证实村班子成员及分工,唐某某负责村里费用收入花销账目记录、泥草房和危房改造填表报表。王某某上报泥草房和危房改造是唐某某填写上报的。王金富家2013年房子因发大水被冲毁不能居住申报危房符合条件,但是不知道又以其妻子李某甲名义报危房,也不知道周某某家是否申报过危房。

12、证人曲某某证言(侦查卷宗50-52页):曲某某任大房身镇西化吉村副书记。证实班子成员及分工,泥草房改造的时间和标准。知道王某某报过泥草房和危房改造是按照低保户,但是不知道是不是低保户。王某某报危房改造是唐某某填写上报的。王金富家报危房符合条件,周某某不符合申报危房的条件。当时不知道危房改造条件,周某某买的宅基地建房子,我以为只要建了房子就可以上报危房改造了。

13、到案经过(侦查卷宗171页):2016年1月11日,德惠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将被告人唐某某带到检察院询问,唐某某如实交待了其利用职务便利套取11000元泥草房补助金和20500元危房补助款的犯罪事实。

1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侦查卷宗1-9页)

证实从2010年5月经选举在德惠市大房身镇西化吉村委会工作,2011年接任村文书(会计)至今。负责村里的报表、记账、合作医疗收款、社保等工作。我们村从2008年至2011年期间进行的泥草房改造。泥草房改造政策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对2008年之后仍在泥草房(含砖混房)居住的住户对泥草房进行改造,改造形式包括新建和置换。泥草房改造的补助标准一般低保户每户给补助6000元,五保户每户补助8000元,一般户每户补助3000元。但是2011年低保户也给补助8000元。其中有2000元的节能补助。我们村泥草房改造申报工作是村长曲某某和我负责,我负责报表和档案的填写。

我家在2008年购买了西化吉村3社周德海2.5间草房,但没有过户。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我妻子王某某享受过低保。2011年我家新盖了3间砖瓦结构的房子。并以我妻子王某某的名义申报了泥草房改造,并且获得了批准,实际得到了8000元的补助。补助是我拿着我妻子王某某的名章到镇政府民政部门分三次领取的。当时我以我妻子王某某名义上申报泥草房改造,主要是因为当时我把我妻子作为低保户上报到民政了,但上级民政部门还没有审批下来。应该说当时还不是低保户,我就是为了多得点钱就以她是低保户报上去了。正常作为一般户应该得3000元,不应该得8000元。如果我不是村文书负责申报泥草房改造工作,我家就不能这么上报。村里领导知道我以王某某名义上报泥草房改造这事,但是不知道王某某是不是低保户。我以妻子王某某名义申报泥草房改造套取国家补助5000元,这个我不该得,我积极把钱退回,希望组织宽大处理。

2011年危房改造的条件是,危房改造全部从2011年有低保的泥草房改造户中选取。我家买房时没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而申报危房改造需要房证,当时现办来不及了,我就找地方复制一张然后自己填写的。申报后审批下来了,我和我爱人王某某去大房身城建所取的危房改造补助金存折,然后我去银行取的6000元补助金。因为我以我爱人王某某名义申报泥草房改造时就不是低保户,危房改造也就不符合条件,所以这6000元危房改造补助金也不应该得。我会积极退赃。泥草房改造和危房改造补助金共11000元,都用于我家盖房子的材料款和人工费了。

我村10社村民王金富家的房子因为被大水冲毁,2013年他家新建了房子,找村长曲某某以王金富名义申报过危房,也得到了补助款。当时我们村副书记曲某某把危房改造的材料交给我,然后我就把这些材料整理填表上报,其中有以李某甲的名义申报的危房改造。周某某家建房招待之前,有一次周某某到村委会,但是副书记曲某某、还有几个社主任在场,周某某说他家盖的房子以李某甲的名义报的危房改造,李某甲说改不了了,就那么报得了,当时我也没说什么,后来我也就以李某甲的名义填报申报了。周某某家不具备危房改造条件。以李某甲名义申报的危房改造通过了审核,补助金也正常发放了。我开始不知道李某甲申报的危房改造被谁领取了,现在知道是周某某领取了。周某某领取补助金后也没有给我好处。当时我也没想那么多,周某某家确实盖房子了,我就给报上去了。我帮助周某某套取危房改造补助款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果我不帮助周某某以李某甲的名义申报危房改造,周某某也不能得到补助金20500元。我认识到了,服从组织处理。

我以我妻子王某某是低保户进行虚假申报套取泥草房改造和危房改造补助金11000元。以李某甲名为周某某申报危房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金20500元,共31500元。

15、讯问光盘(侦查卷宗172页):无异议。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系村委会文书(会计),受政府委托,协助镇政府办理泥草房改造和危房改造工作,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体要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被告人唐某某利用其协助政府进行泥草房和危房改造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将不符合泥草房和危房改造条件的人申报改造,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唐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退赃,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31500元应予没收,上缴国库,但扣押机关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未随案移送该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上缴该款31500元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根据被告人唐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一款(一)项、二款、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唐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1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明珍

代理审判员  贾晓秋

人民陪审员  刘艳

二O一六年六月廿九日

书 记 员  张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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