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省余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9-21 20:04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83刑初20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检刑诉[2016]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雪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摩托车摔倒后致锁骨受伤,后得知交通事故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畴,故隐瞒事实真相谎称自己系上厕所时摔倒,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款6870.15元人民币(案发后已返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金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摩托车摔倒后致锁骨受伤,后得知交通事故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畴,故隐瞒事实真相谎称自己系上厕所时摔倒,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款6870.15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将赃款全部返还给德惠福阳医院。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抓捕经过、证人范某某、于某某的证言、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凭证、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吉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德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文件、德惠市福阳医院出院诊断书、病案、手术记录、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证明及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采信,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金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数额较小,能如实供述诈骗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明珍

代理审判员  贾晓秋

人民陪审员  刘艳

二O一六年五月廿三日

书 记 员  张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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