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83刑初19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曲斌,吉林省德惠市人。住吉林省德惠市。因犯合同诈骗罪,2012年9月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尉某某。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宾县,现暂住德惠市。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检刑诉[2016]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斌犯盗窃罪,被告人尉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向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斌、尉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曲斌在德惠市东三道街夜色酒吧内,趁被害人丛江冰不备之机,将其放在酒桌上一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盗走。后被告人曲斌将所盗得的手机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尉某某,被告人尉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经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苹果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485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曲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被告人尉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予以收购,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惩处。
被告人曲斌、尉某某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曲斌在德惠市东三道街夜色酒吧内,趁被害人丛江冰不备之机,将其放在酒桌上一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盗走。后被告人曲斌将所盗得的手机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尉某某,被告人尉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经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苹果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485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返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估价鉴定结论书、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被告人曲斌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返还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尉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手机,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予以收购。但其能如实供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曲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16年8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尉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明珍
代理审判员 黄丽艳
人民陪审员 刘艳
二O一六年五月廿三日
书 记 员 张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