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12刑初36号
自诉人杨丽华,女,196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诉讼代理人王姣,女,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磐石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人董某某,女,1976年8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
本院受理的自诉人杨丽华诉被告人董春波董某某侵占一案,自诉人杨丽华的诉讼代理人王姣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诉人杨丽华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杨丽华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向民
代理审判员 贾云光
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南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