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海龙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9-21 20:03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双刑初字第9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海龙,男,198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因涉嫌犯诈骗罪, 2015年2月4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双辽市看守所。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24日以双检公诉刑诉[2015]第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海龙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4月24 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海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至2月,矫某某(另案处理)从柏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空白房照,被告人马海龙伙同矫某某填写后用该假房照做抵押,以马海龙父亲看病急需用钱为由,从双辽市海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骗取借款5万元,矫某某分得4.9万元用于赌博,马海龙分得0.1万元已挥霍。现马海龙和矫某某对上述5万元借款已无偿还能力。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为指控上述犯罪所列举的证据有:1.书证:抓获经过、涉案人员情况说明、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公民户籍信息证明;2.证人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同案犯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马海龙的供述与辩解。6、指认相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马海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2月,矫某某(另案处理)从柏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空白房照,被告人马海龙伙同矫某某填写后用该假房照做抵押,以马海龙父亲看病急需用钱为由,从双辽市海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骗取借款5万元,矫某某分得4.9万元用于赌博,马海龙分得0.1万元已挥霍。现马海龙和矫某某对上述5万元借款已无偿还能力。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说明、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马海龙被抓获的事实。

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马海龙及被害人的自然情况。

3、房屋买卖合同、借据、房照、指认照片、证明信等书证,证明被告人马海龙实施诈骗犯罪的事实。

4、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明2013年1月17日,矫某某到我们中介所领着一个叫马海龙的人,说该人是矫某某大哥的干儿子,为了给他大哥看病钱不够了,要借款。马海龙说他家玉米没卖,卖了玉米就还钱,马海龙用他家的房照做抵押,在我这借款5万元。到期后马海龙没有还款。后来我到马海龙说的住处去找他,当地人说没这个人,并且他抵押的房照也是假的,我知道被骗了。

5、证人矫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2月份,因我赌博需要钱,我找马海龙让他帮我签个字,整点钱,他同意了。我找柏某某买的假房照,在空白处填写马海龙的名字,之后我和马海龙到张某某中介所,在张某某处骗取5万元,我给了马海龙1千元钱。

6、证人柏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1月矫某某领着马海龙到我家找我,矫某某在我家拿了一个假房照,给我300元钱,之后他俩去中介所骗钱去了。

7、被告人马海龙供述,证明2013年2月份,因矫某某赌博需要钱,他找我让我帮我签个字,整点钱,我同意了。他找柏某某买的假房照,在空白处填写我的名字,之后我和矫某某到张某某中介所,在张某某处骗取5万元,矫某某给我1千元钱。

以上证据吻合一致,足以证明本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海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假房照抵押诈骗他人钱财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海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刘 勇

审 判 员  王锦莹

人民陪审员  于永博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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