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双刑初字第8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6年2月28日出生,,吉林省双辽市人,汉族,中专文化,系双辽市柳条乡农机站站长,住双辽市。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2014年5月8日被双辽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辩护人艾晓平,双辽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学历,柳条乡财政所现金员,住双辽市。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2014年5月8日被双辽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辩护人王德志,双辽市辽南街法律服务所律师。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4)第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有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艾晓平、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德志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在负责柳条乡2011年至2012年深松整地作业管理工作中,未按照省、市文件要求组织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和验收,致使深松整地工作流于形式,造成国家补贴资金70万元流失。
吉林市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为指控上述犯罪所列举的证据有:1、证明、户籍证明、省市关于深松整地作业补贴工作的相关文件、2011年、2012年柳条乡深松整地作业汇总表和完成情况验收表以及补贴发放情况表。2、证人吴某某、韩某某、赵威、毕财、孙齐伟、韩有啓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认为柳条乡2011-2012年深松整地采取复式作业的方式,其符合深松整地的要求。柳条乡深松整地经吉林省验收合格。经双辽市纪检委、财政局、农机局验收合格,因此我本人没有犯罪。
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王某某不具有对深松整地作业进行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的法定职权。柳条乡开展深松整地作业工作是由分管领导对各村负责人及农机站站长开会,传达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布置各村任务,具体作业实施也都是由各村各自进行。2、关于深松整地作业文件中也规定了作业的质量标准即因地制宜,根据我市的土地状况,被告人所在的地区对本地区的土地进行了旋耕、灭茬,符合文件要求的复合作业,其行为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方面,不构成玩忽职守罪。3、发放补贴款是由乡里决定,与被告人无关。上述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和罪名有异议,认为自己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李某某是柳条乡现金员,负责深松整地补贴款兑现,补贴款是否流失与其无关。2、双辽市深松整地作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分工职责,即检查验收由乡镇街组织;市政府组织纪检、财政、农机等部门进行验收,这说明验收工作不是李某某的职责,同时柳条乡深松整地工作也通过了验收。综上,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在负责柳条乡2011年至2012年深松整地作业管理工作中,未按照省、市文件要求组织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和验收,致使深松整地工作流于形式,造成国家补贴资金70万元流失。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2011年、2012年双辽市政府关于大型机械深松整地作业补贴工作实施方案、2011-2012年双辽市春秋季大型机械深松整地作业补贴汇总表和完成情况表,证明深松整地作业的具体要求和补贴发放情况。
2、2011年春季、2012年春季柳条乡机械深松整地作业情况汇总统计表、柳条乡大型机械深松整地作业完成情况验收表、柳条乡2011年春季、2011年秋季、2012年春季深松深翻补贴款发放明细表,证明柳条乡深松深翻整地及补贴款发放情况。
3、双辽市柳条乡政府出具的证明,证明二被告人的身份。
4、证人吴某某证言,证明其系双辽市农机局农机推广站站长,吉林省要求的深松深翻整地作业,必须有大型机械,50马力以上的大型拖拉机,牵引深松机或复试作业机带深松铲方可完成。只有深松深翻整地省里给补贴,农村的灭茬不在补贴范围内。
5、证人韩某某证言,证明其系双辽市柳条乡副乡长,2011年度和2012年度柳条乡按照上级深松整地的要求,根据上级给的任务,给各村分配指标,组织各村和农机站开会,要求具实申报,按要求组织作业,具体组织作业由各村和农机站负责,验收时由农机站牵头,财政所出人配合验收,对资金进行监管。
6、证人赵某证言,证明其系双辽市柳条乡财政所所长。2011年度到2012年度,柳条乡深松整地各村的报表从程序上乡财政所要签字和盖章,其在验收表和汇总表上签过字,李某某也签过字。2011年度到2012年度都是李某某参与验收的。
7、证人毕某、孙某某、张某某、贾某、邵某某、孙某、郭某、兰某某、王某甲、乔某某、王某乙、张某甲、高某某、张某乙、赵某某等人证言,证明柳条乡2011年度到2012年度深松整地各村没有按照上级要求进行,村民灭茬就视为深松深翻整地了,验收表和汇总表由各村按照分配的指标作出的,补偿款按照申报领取的。
以上证据吻合一致,足以证明合议庭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在深松整地作业管理工作中,未按照省里文件要求组织开展大型机械深松整地作业,在未作检查验收的情况下,便在柳条乡各村通过柳条乡向双辽市农机局虚报2011年至2012年农机深松整地作业汇总表中签字,使国家补贴资金67万余元,下发至没有进行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农户或各村集体,造成国家补贴款资金流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解,本院认为,因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在柳条乡深松整地工作中负责验收并在深松整地报表上签字,王某某、李某某在没有进行验收的情况下就签字,使国家补贴资金流失系渎职行为,因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庭审中又否认构成玩忽职守罪,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庭审中否认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只是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并不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因此并不影响其自首的成立。根据本案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刘 勇
审 判 员 王锦莹
人民陪审员 于永博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