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福俊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9-21 20:01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刑更738号

罪犯刘福俊,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市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2014)昌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福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罚金已缴纳)。执行机关吉林市江城监狱于2016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福俊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刘福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刘福俊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子臣

审 判 员  陈 宇

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路其会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