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德刑初字第34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占涛,吉林省德惠市人,住德惠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2月24日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6日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冯瑞明,吉林省德惠市人,住德惠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7日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祝永,吉林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国彬,吉林省德惠市人,住德惠市。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2月9日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9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7日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张斌,吉林省德惠市人,住德惠市。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4年12月27日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于2012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6日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高伟军,吉林省德惠市人,住德惠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7日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5]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占涛、冯瑞明、郑国彬、张斌、高伟军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占涛、冯瑞明、郑国彬、张斌、高伟军及被告人冯瑞明辩护人祝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7日上午,被告人于占涛、冯瑞明因承包土地问题产生矛盾,并发生争吵,当日16时许,被告人于占涛与被告人冯瑞明在电话里约定各自找人到德惠市火葬场附近殴斗。当晚18时许,被告人于占涛纠集被告人高伟军及李春雨(在逃)持扎枪、板斧,被告人冯瑞明纠集被告人郑国彬、张斌及郑国军(二人在逃),持板斧来到德惠市火葬场附近,被告人于占涛持扎枪,被告人高伟军持板斧与持板斧的被告人冯瑞明、张斌、郑国彬及葛新、郑国军发生殴斗。在殴斗过程中,被告人于占涛被打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张斌被李春雨开车撞伤,被告人郑国彬被扎伤(二人伤情不祥,未鉴定)。案发后被告人于占涛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被告人冯瑞明、张斌、郑国彬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高伟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指控事实有作案工具、被告人到案经过、法医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五被告人之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于占涛、冯瑞明无辩解。
冯瑞明辩护人祝永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冯瑞明坦白,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本案系因土地承包民间纠纷引发,且冯瑞明无前科劣迹,依法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郑国彬、张斌、高伟军均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7日上午,被告人于占涛、冯瑞明因冯瑞明发包土地之事产生矛盾。当日16时许,被告人于占涛、冯瑞明电话约定各自找人到德惠市火葬场附近打仗。被告人于占涛纠集了被告人高伟军等人,并为打仗准备了一把扎枪、一把板斧。被告人冯瑞明纠集了被告人郑国彬、张斌等人,并为打仗准备了五把板斧。当日18时许,被告人于占涛、冯瑞明分别开车带人来到德惠市火葬场附近,被告人于占涛持扎枪,被告人高伟军持板斧,被告人冯瑞明、张斌、郑国彬等人分别持板斧,双方发生殴斗。在殴斗过程中,被告人于占涛、张斌、郑国彬分别受伤,经法医鉴定于占涛伤情系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于占涛在家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被告人高伟军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被告人冯瑞明、张斌、郑国彬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于占涛到案经过:2015年4月17日于占涛报案称被冯瑞明打伤,2015年4月2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其配合调查,于占涛在其父亲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2、被告人冯瑞明、张斌、郑国彬到案经过:2015年4月21日,德惠市公安局边岗派出所干警在德惠市阳光洗浴宾馆将被告人冯瑞明、张斌、郑国彬抓获。
3、被告人高伟军到案经过: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高伟军主动到德惠市公安局边岗派出所自首。
4、郑国彬受伤照片:被告人郑国彬在聚众斗殴中受伤情况。
5、提取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斌家中提取张斌等人作案用斧头三把;公安机关在冯瑞明住处提取被告人于占涛作案用扎枪一把。
6、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于占涛、冯瑞明等人作案工具予以扣押。
7、户籍证明:被告人于占涛系1984年10月23日出生;冯瑞明系1986年10月29日出生;张斌系1985年5月21日出生;郑国彬系1988年7月19日出生;高伟军系1979年8月5日出生。
8、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1)德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于占涛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2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9、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04)德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斌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4年12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10、吉林省长春市北郊监狱(2012)释字第559号释放证明:被告人张斌于2012年12月3日刑满释放。
11、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09]裕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郑国彬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2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12、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被告人郑国彬于2009年6月13日刑满释放。
13、德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德)鉴(活)字[2015]10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于占涛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14、辨认笔录:被告人于占涛等人分别对聚众斗殴中人员进行辨认。
15、证人尹某某证言
证实他有一辆车牌号为辽EA1049号吉普车,2015年4月曾借于袁帅使用。
那天刚黑天的时候我在“小张”烧烤店吃饭,袁帅去店找我借车,借车不到半个小时他就回来了,袁帅跟我说“不好意思,你车让我弄坏了。”袁帅说完一摆手,我车被开到小张烧烤店门口,我看到开车的是小宇,车上还有黑子(于占涛)在副驾驶坐着,我的车前面坏了。袁帅跟我说黑子受伤了。
16、被告人于占涛供述
在边岗乡太兴村新殡仪馆门口,我和冯瑞明、张斌打仗了。我们这边有我朋友高伟军,小宇,小宇当时开的车,我们这边就我们三个人。对方有冯瑞明、张斌、葛新,还有三四个我不认识的人。
冯瑞明给我打电话说要干一下子,就是双方要打仗,告诉我他在老殡仪馆附近道上等着呢,说他一个人一把刀,让我去,说我要是不去的话,过后也要找我,我当时就答应了。
我接完电话之后准备了一把斧子和一个扎枪,然后叫上了当时在我家里的朋友高伟军,接着又打电话找了我朋友小宇,让他开车拉着我和高伟军去。过了一会小宇开车来了,我和高伟军就上车一起出发了。出发之后我们先到老殡仪馆道口附近,就看到冯瑞明他们真在那呢,当时不是冯瑞明一个人,我当时没停车,冯瑞明就给我打电话问我到哪了,我说到了,他说咱们去新火葬场门口吧,我说行,冯瑞明就开车往新火葬场去了,我们开车就在后面跟着了,也去新火葬场了。
当时冯瑞明他们先到场的,等我到现场之后我就拿着扎枪下车了,高伟军拿一把斧子也跟着下车了,小宇开车没下车。我们俩刚下车,就看到远处站着的冯瑞明和几个手里都拿着大斧子就奔我们冲过来了,到我们跟前之后就打我们,我当时拿扎枪也还手了,当时扎没扎到人我不知道,他们挺多人把我围上了,张斌在我后面砍了我一斧子,砍在我腰部了,场面非常混乱,我被打迷糊过去了,后来等我清醒的时候发现我躺在医院了,事后听说是我朋友小宇给我拽车上拉走的。
当时我的扎枪被对方打掉了,落在现场了,高伟军拿的斧子哪去了我就不知道了。我腰部被砍了一斧子,牙掉三颗,嘴缝了几针,鼻梁骨折了,头部有二处骨折,还有胳膊有些皮外伤。当时冯瑞明他们都动手了。
17、被告人冯瑞明供述
2015年4月17日我和于占涛打仗了,在德惠市边岗乡太兴村殡仪馆门口,是因为地的事我们发生了口角,打起来了。
于占涛在边岗乡庆丰村7社有一个人的地,他通过我把地承包给蔡国彬了,可是今年开春蔡国彬告诉我说于占伍要种地。4月17号那天我就给于占涛打了电话,我和于占涛一起回到庆丰村找的蔡国彬、于占伍当面说的这事,最后协商地还是由蔡国彬种。解决完之后我开着车拉着于占涛回德惠,走到边岗乡奋进村时候我俩在车上唠嗑的时发生口角,我就把于占涛赶下车了,没拉他回德惠。等到下午四点多钟,于占涛就给我打电话,说要和我干一下子,带着挑衅的口气,我当时就答应了。我说行,打仗的地方你挑。于占涛在电话里面告诉我多找点人,不管怎么样双方伤亡都自己承担,不许报警,我说行。于占涛告诉我在德惠市老火葬场道口等着。
我接电话的时候在德惠市阳光浴池了,挂完电话之后我就和张斌把于占涛要和我干仗的事说了,然后叫张斌帮忙,张斌也答应了,我又叫了宾馆的其他几个朋友,有郑国彬、郑国军、葛新,我们五个人一起就去了。出去之后在商店买了五把斧子,我们就去老火葬场道口了。我们到那时于占涛没有来,在那等一会他也没来,我就给他打电话,他告诉我说换地方了,去边岗乡太兴村新殡仪馆门口。我就开车去了,到那之后我们就下车了,每人手里拿一把斧头。这时于占涛他们也来了,他们开了一辆墨绿色现代吉普来的,到了之后就把车停在距离我们车30米左右,停车后于占涛、小宇就下车了,当时我看到于占涛手里拿着扎枪,小宇拿着板斧,就奔我们来了,我们几个也奔他们去了,到一起的时我们双方什么也没说,直接就打一起了,相互砍,但是谁也没有砍到谁,这时候和于占涛一起来的小龙开着车就奔我来了,要撞我,我当时躲过去了,没撞到我,直接撞于占涛身上了,把于占涛撞趴下了,这时候我就要去打于占涛,但是于占涛爬起来跑车上去了,他上车之后,小龙继续开车撞我,被我躲开了,我就把手里斧头扔向车了,把他们车风挡玻璃给砸碎了,这时小龙开车就跑了,我去追跑到大地里的小宇,但是小宇已经跑没影了,没追上。
是于占涛提出打仗的,我这方有我、郑国彬、张斌、郑国军、葛新。于占涛那边有于占涛、小龙、小宇,还有一个我没看清。打仗时我们拿斧子了,对方于占涛拿扎枪,小宇拿斧子,小龙开车了,车上还有谁我没看清。
郑国彬肚子被于占涛用扎枪扎了,挺严重。张斌腿肚子也被对方打伤了。对方于占涛受伤了,是被他们的人小龙开车撞的。
打仗的斧子有二把在张斌家,其他三把落现场了。于占涛的扎枪被我们捡回来了。我们五个人中他们四人戴口罩了,我没戴。
18、被告人张斌供述
2015年4月17日,我在德惠市边岗乡太兴村新殡仪馆门口和几个不认识的人打仗了。是我朋友冯瑞明的事,他找我帮忙。我们这边有冯瑞明、郑国彬、郑国军、葛新,还有我。对方我看到三个人,车上还有没有我不知道。对方的人我一个也不认识。
事发当天冯瑞明开车来接我,我上车之后看到郑国彬、葛新已经上车了,当时看到车坐上放了五把斧子,我问干什么去,冯瑞明也没说,就说去办点事,然后冯瑞明又去边岗乡太兴村接的郑国军,接完之后冯瑞明就拉着我们去老火葬场道口了,在那等着了。当时我们在车里问怎么回事,冯瑞明没多说,就说于占涛找他干仗让我们帮忙。我们在老火葬场道口等了一会,对方也没来,这时冯瑞明接到个电话,说我们已经到了,你们在哪,对方应该说是在太兴村新火葬场了,冯瑞明说马上到,然后冯瑞明就开车拉我们去边岗乡太兴村新火葬场了。到火葬场门口之后天已经有点黑了,我们刚到,对方就来了,当时斧子在地上放着,看到对方下来二个人,一个是于占涛,他手里拿着扎枪,另一个人我不认识,手里拿着一把斧子。冯瑞明看到他们拿了一把斧子就冲过去了,然后他和于占涛二人干起来了,我们四个人看到他动手了,在地上拿起斧子也冲过去了,我在往过跑的过程中,对方车里的人开车就冲我们撞过来了,一下把我撞飞了,我就倒地上了,我看到那个车又撞一个人,应该是他们自己的人,撞完之后于占涛就跑了。
打仗是冯瑞明、于占涛约的地点,时间都是于占涛和冯瑞明电话约的。冯瑞明开车拉我们去的,开了一辆黑色丰田轿车,牌子被冯瑞明遮住了。对方开一辆吉普车,什么车我没注意。我们打仗的斧子是冯瑞明提供的。打仗时我没戴口罩,郑国彬戴了,其他人戴没戴我没注意。冯瑞明提供的斧子是一米多长的板斧。于占涛拿的是一米多长的扎枪。
郑国彬被于占涛扎了一枪,扎到右前胸了,我腿被撞伤了。
19、被告人郑国彬供述
2015年4月17日,在德惠市边岗乡太兴村殡仪馆门口,冯瑞明找的我,我们和别人打仗了,我是帮冯瑞明的忙。
4月17日那天下午我在德惠市阳光洗浴宾馆,冯瑞明叫我出去和他办点事,说我哥郑国军、葛新都在车上呢,我就跟他下楼上了他的车。当时车上还有郑国军、葛新、张斌,我到车上一看后坐上有五把斧子。在车上冯瑞明给我发了一个口罩,我戴上了。
在车上冯瑞明接了一个电话,对方告诉我们到老火葬场附近道口等,我们去了之后冯瑞明又接了一个电话,对方告诉我们到太兴村火葬场门口等着,冯瑞明又开车拉着我们到新火葬场门口等着。在新火葬场门口等半个小时左右,对方来了,当时对方是开了一辆吉普车来的,到我们不远处就停下了。冯瑞明说是对方来人了,我们几个就上车把斧子每人拿了一把。对方上下来三个人,还有一个人在车上,下来三个人中,其中一个人手里拿把扎枪,一个手里也拿把斧子,另外一个人下车后又回到车上,也没下来。这时对方的二个人就奔我们来了,我们几个人也往前上,等到一起的时我们双方什么也没说,对方开车的人开车就冲我们撞过来了,把张斌腿撞了,然后我们就打起来了。我看到拿扎枪的那个人和冯瑞明打到一起,对方另一个拿斧头的也上去打冯瑞明,我们看到他们二个打一个,我们四个就上去帮忙了,那个拿扎枪的人看我们动手了,直接冲我来了,一扎枪就扎我右前胸了,我用斧头砍他,但没砍到。用手捂住伤口,等我再一抬头,发现对方的车把他们自己人给撞了,撞的就是拿扎枪的那个人,把那个人都撞飞起来了,然后车上的那个人把撞飞的那个人拽上车开车就跑了。我们就上车也回去了。
我看到对方是四个人,三个人下车了,二个人动手了,就是拿扎枪和斧子的那二个人。我和张斌受伤了,我右前胸被扎一枪,张斌腿受伤了。
20、被告人高伟军供述
我来投案自首,因为我与别人打仗了。我和我朋友于占涛和几个不认识的人打仗了,在边岗乡太兴村新殡仪馆附近。
我不知道因为什么打仗,是于占涛找的我。当天下午四点多钟,于占涛给我打电话告诉我晚上有点事,让我跟他去。等到五点多钟,于占涛给我打电话告诉我到二道街玖玖手机店找他。我到了之后,看到于占涛在一辆吉普国上,有于占涛、袁帅、司机小宇,我坐在后排座右侧了,看到座上有一把板斧,然后司机小宇开车往现场去了。
我们车从三道街一直往边岗走,走到后湾子桥洞附近时,袁帅下车走了,于占涛告诉小宇往新殡仪馆门口去。到殡仪馆门口附近时我们车刚停下时,对方的人就拿板斧冲我车跑过来了,于占涛就拿着扎枪下车也往对方人前面跑,我这时拿着板斧也跟着下车跑过去了,等我们双方跑到一起时,什么也没说就打到一起去了。当时对方有五六个人,其中有三个人奔我来了,这三个人手里拿着板斧就开始冲我打过来了,我就扬起板斧去挡了,也抡几下,我看打不过三个人,我就往后跑,这时我看到小宇开车不知道怎么回事一下就把于占涛撞倒了,不大一会,于占涛就起来了,就往车上跑,他就上车了,上车之后喊我让我上车跑,我就往车跟前跑,快到车前时,后面人追上来了,我也没机会上车,小宇开车拉于占涛就跑了,我看剩我自己了,我就往大地里跑,后面有二三个人追我,跑了一里地左右,我把他们甩开了,我进屯里之后找了一辆车就回德惠了。
我们在去现场的路上于占涛拿扎枪了,他当时坐副驾驶,手里一直拿着扎枪了。当时在车上于占涛打电话了,他当时打电话说你放心吧,我指定去,后来接到电话时他说肯定到,肯定过去应该就是和对方说的。我不认识对方,于占涛认识。
小宇在现场没下车,他当时是想撞对方的人,撞差了,把于占涛撞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占涛、冯瑞明、郑国彬、张斌、高伟军持械聚众斗殴,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于占涛、高伟军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冯瑞明、张斌、郑国彬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斌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国彬、张斌、高伟军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对辩护人祝永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于占涛、冯瑞明、郑国彬、张斌、高伟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一款(四)项、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三款、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占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目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9月26日止。)
二、被告人冯瑞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目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
三、被告人郑国彬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目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止。)
四、被告人张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目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
五、被告人高伟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目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贾晓秋
代理审判员 黄丽艳
人民陪审员 刘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翘
记员